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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私宅,“防衛過當”應慎用 | |
http://www.CRNTT.com 2012-12-27 10:56:14 |
■ “私宅不受侵犯”屢屢讓位於“防衛過當” “南京卡爾案”不是個案,“防衛過當”與“非法侵入住宅罪”成對出現已見怪不怪 雖然我國刑法以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對公民住宅權作了特別保護,但是在現實中,在司法實踐及社會普遍觀念之中該罪並沒有引起足夠重視,法條的規定與人們的認知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距。隨便打開任何一個門戶網站的新聞界面,種種與侵犯公民住宅權相關的新聞雖不能說比比皆是,但是也絕對不算少數。以“中西文化關於家的文化差異”解釋“南京卡爾案”可能掩蓋了該案所折射出的現實問題。 現實情況是,“防衛過當”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經常在同一個案件中同時出現,一般是入侵者被認為“非法侵入住宅”,而房屋的居住者則被認為“防衛過當”。這種給人感覺“各打五十大板”的判決並非個案,已經見怪不怪。例如,據2008年12月23日《皖南晨報》報道,胡某因承包工程與被告人王某產生矛盾,胡某攜帶鋼筋棍夥同他人闖入王某住宅,王某持菜刀將胡某砍成重傷。寧國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2010年,南陽市宛城區法院審結一起因鄰里糾紛而引起的刑事案件:2009年10月21下午,張某夥同他人夜晚非法侵入被告人劉某住宅,撞開劉某家堂屋門後被劉某砍傷。法院判決認定劉某因防衛過當,犯故意傷害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賠償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經濟損失7600.77元。 強拆中早已沒了“非法侵入住宅”,只有一方挨“防衛過當”的板子 如果說“非法侵入住宅”與“防衛過當”的“共生”還可以認為是“各打五十大板”,在各地引發血案的強拆事件中,往往卻只有一方挨了“防衛過當”的板子,卻沒有看到那些指使、縱容暴力拆遷者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以及被依法追究責任。2008年遼寧本溪張劍刺死強拆者事件。2009年9月,張劍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儘管這一判決存在爭議,但還是被當事人接受。2009年5月30日,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錦綉江南小區內,因不堪忍受拆遷人員不斷上門騷擾與折磨,業主吳曼琳等三姐弟與拆遷公司員工發生“對攻”,最終釀成1死6傷的“拆遷血案”。宿遷中院一審宣判,吳曼琳在遭受不法侵害情況下實施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被告人吳曼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賠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27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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