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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私宅,“防衛過當”應慎用

http://www.CRNTT.com   2012-12-27 10:56:14  


鼓勵公民與犯罪行為作鬥爭的正當防衛不應成為公民保衛私宅的障礙
  中評社北京12月27日訊/為阻止來訪者進入家門,在南京的澳大利亞人卡爾手推未果後拿起了棍子,棍子被奪後,他又進入廚房拿出菜刀,方得以強行關上房門。不過,因其舉動導致兩名來訪者輕傷,卡爾被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驅逐出境。縱覽近年來相關新聞,“防衛過當”成了公民保衛“國王不能進”的私宅時經常出現的名詞。此間網易新聞《另一面》今天刊出評論員六六的文章“保護私宅,‘防衛過當’應慎用”:

  ■ “私宅不受侵犯”屢屢讓位於“防衛過當”

   “南京卡爾案”不是個案,“防衛過當”與“非法侵入住宅罪”成對出現已見怪不怪

  雖然我國刑法以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對公民住宅權作了特別保護,但是在現實中,在司法實踐及社會普遍觀念之中該罪並沒有引起足夠重視,法條的規定與人們的認知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距。隨便打開任何一個門戶網站的新聞界面,種種與侵犯公民住宅權相關的新聞雖不能說比比皆是,但是也絕對不算少數。以“中西文化關於家的文化差異”解釋“南京卡爾案”可能掩蓋了該案所折射出的現實問題。

  現實情況是,“防衛過當”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經常在同一個案件中同時出現,一般是入侵者被認為“非法侵入住宅”,而房屋的居住者則被認為“防衛過當”。這種給人感覺“各打五十大板”的判決並非個案,已經見怪不怪。例如,據2008年12月23日《皖南晨報》報道,胡某因承包工程與被告人王某產生矛盾,胡某攜帶鋼筋棍夥同他人闖入王某住宅,王某持菜刀將胡某砍成重傷。寧國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2010年,南陽市宛城區法院審結一起因鄰里糾紛而引起的刑事案件:2009年10月21下午,張某夥同他人夜晚非法侵入被告人劉某住宅,撞開劉某家堂屋門後被劉某砍傷。法院判決認定劉某因防衛過當,犯故意傷害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賠償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經濟損失7600.77元。

  強拆中早已沒了“非法侵入住宅”,只有一方挨“防衛過當”的板子

  如果說“非法侵入住宅”與“防衛過當”的“共生”還可以認為是“各打五十大板”,在各地引發血案的強拆事件中,往往卻只有一方挨了“防衛過當”的板子,卻沒有看到那些指使、縱容暴力拆遷者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以及被依法追究責任。2008年遼寧本溪張劍刺死強拆者事件。2009年9月,張劍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儘管這一判決存在爭議,但還是被當事人接受。2009年5月30日,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錦綉江南小區內,因不堪忍受拆遷人員不斷上門騷擾與折磨,業主吳曼琳等三姐弟與拆遷公司員工發生“對攻”,最終釀成1死6傷的“拆遷血案”。宿遷中院一審宣判,吳曼琳在遭受不法侵害情況下實施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被告人吳曼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賠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2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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