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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百國建官員財產公開

http://www.CRNTT.com   2012-11-04 09:00:53  


 
  財產申報資料的公示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其使用也應當以公共目的為限。濫用財產申報資料的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禁止。例如在美國,財產申報人員的申報結果必須向公眾公開,任何公民都有權查閱或複印政府官員的申報資料。但是,對於官員財產申報資料的使用,美國法律有明確的限制:“凡是出於以下目的查詢申報資料都是違法的:(1)出於非法目的;(2)為了商業目的,除非是新聞和傳播媒體為向公眾報道;(3)出於為了確定或建立某人的銀行信用等級;(4)出於為了任何政治、慈善或其他目的而向申請人募捐或索取錢財……對於懷有這些目的查閱申報材料的人,司法部長可以對其提起民事訴訟,受理這類訴訟的法院可處其5000美元以下的民事罰款”。對財產申報資料的查閱或使用上設定限制的做法,一方面,保證了公眾的知情權,滿足了社會監督的需要;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財產申報資料的不當利用與傳播,減輕申報人因個人財產信息被過度曝光導致的隱私憂慮。

  尷尬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2012年7月以後,台灣當局行政機構前秘書長林益世與消防部門前負責人黃季敏相繼被爆出涉貪。台灣監察機構負責人王建煊在9月5日與媒體茶敘時不禁感嘆:“目前的財產申報,我不好意思講沒有屁用,但用處極小。”王建煊認為,靠監察機構的財產申報沒有用,“這只老虎不但沒有牙齒,連老虎的毛都沒有了”。財產申報像虎毛,嚇阻了那些老實人,但真正貪了2億元的人並不會申報。他說,光靠財產申報不易發現問題,但財產申報是“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前奏”,搭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輔助,讓有貪污或收賄嫌疑的公務員或其收入有明顯不符其支出者有交代財產來源的義務,應可有效防制貪污,“這比槍炮還厲害”。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財產申報制度的關係在立法上有以下三種模式:一是財產申報制度作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前置制度,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財產申報制度的刑事司法救濟途徑。二是財產申報制度作為一種完備的法律法規制度,包含了處罰拒不申報、謊報、漏報、無故拖延申報以及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行為的刑事處罰。三是只在刑法典中規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該模式由於缺乏相應的前置制度,追究程序的啟動具有偶然性,不能及時監控國家工作人員擁有的可疑財產,反腐功效大打折扣。

   我國設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初衷,在於懲罰任何以非法手段獲取巨額非法財產並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然而,在沒有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情況下,因沒有辦法切割官員合法財產與非法財產的界限,導致這項獨立罪名無法有效遏制官員的貪欲,使得紀檢監察部門事先無法密切追蹤官員財產的異常,非要等到“東窗事發”才能被動跟進。此外,腐敗分子在被查獲後一般都會選擇拒不如實說明財產來源。這樣,擁有幾百萬元甚至高達幾千萬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而被判處幾年有期徒刑的案例屢見不鮮。該罪被群眾戲稱為腐敗者的“免死金牌”、“護身符”、放縱貪官的“華容道”等。因為只要腐敗者保持沉默、拒不交代,將貪污受賄行為轉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便能逃避法律制裁。為了充分發揮刑法的威懾力,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第十四條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量刑的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

  任何法律的初衷都不在於懲戒的強度,而在於懲戒的可能。從某種理想意義上說,懸而不用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法律。具體對“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而言,重要的不是它有多麼嚴苛的懲罰措施,而在於它能讓官員們充滿敬畏之心,對任何非法財產都畏之如虎,從而遠離貪污腐敗的可能。顯而易見,唯有官員申報財產盡快陽光化、透明化,才能達到這樣的效果。(本文作者為北京市門頭溝區法院法官)

  (文/母冰 摘自《法律與生活》半月刊2012年10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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