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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國共兩黨均放棄對日戰爭索賠 | |
http://www.CRNTT.com 2012-10-02 09:03:08 |
無大陸和台灣代表在場,美國主持和會宣布盟國放棄對日本的一切賠償要求 1958年美國陸軍部次長德雷珀率團對日考察,名義上是重新研究對日索賠問題,其實質則是以戰爭賠償為砝碼,與日本政府做政治交易。德雷珀保證支持美國政府擬議中的4.8億至5.8億美元的對日貸款,雙方約定,日本對把它重建為“應付遠東共產主義擴張之防壁一事給予通盤合作”,美國則“對接受投資之日本自應加以保護”。其背景,正是愈來愈劇烈的美蘇冷戰衝突——這一年的12月,原底特律銀行總經理道奇被美國政府派往日本擔任盟總公使銜顧問,道奇動身前,曾特別交待:中國革命的進展同日本重要性的增長是不可分割地聯繫在一起的,國家安全委員會認為,日本經濟問題是當前最重要的國際問題之一。 1949年5月,美國政府通知遠東委員會,以日本戰後經濟困難,已不能維持合理水平為由,中止了整個對日索賠。美國在聲明中強調:1、日本現有一切工業設備全部必須予以保留,以恢復日本經濟。即使主要軍需工業,亦應全部保留,或移作民用,或作廢鐵利用。2、此後美國將向遠東委員會建議取消或修改關於日本賠償及保留工業水平的一切現行決策,以使美國在占領時期內不再拆遷賠償設備的宗旨相一致。 稍後,鮮戰爭爆發,日本作為美國後勤基地的作用更為突出,美國政府終結對日索賠,與日本簽訂和約,結束戰爭狀態,建立外交政治聯盟的心態也就更加迫切。於是就有了1951年年9月召開的舊金山對日和會。大陸與台灣均被排斥在和會之外,美、英兩國給出的解釋是:“日本將來對中國的態度,必須由日本自己根據和約定的行使主權和獨立的地位來決定”——換言之,美、英兩國鑽了一個邏輯漏洞:哪個政權有資格代表中國參加舊金山對日和會,應該由日本政府自己決定;但舊金山和會結束之前,日本尚處於被托管狀態,還不具備獨立主權,不能獨立行使外交,所以無法指定由誰來參加和會,所以,大陸與台灣就都被“合理”排斥在和會之外了。 1951年9月18日,舊金山對日和約簽字。與會的51個國家中,蘇聯、波蘭、捷克斯洛伐克拒絕簽字,其餘的48個國家的代表和日本計49國在和約上簽了字。和約第14條至第16條對日本向同盟國如何賠償作了明文規定:“(甲)茲承認,日本應對其戰爭中引起的損害及痛苦給盟國以賠償,但同時承認,如欲維持可以生存的經濟,則日本的資源目前不足以全部賠償此種損害及痛苦,並同時履行其他義務。……(乙)除本約另有規定者外,各盟國茲放棄其一切賠償要求,盟國及其國民歡由日本及其國民在作戰過程中所采行動而產生的其他要求,以及盟國對於占領的直接事費用的要求。”也就是說:1、日本應該對曾受日軍占領並遭受損害的同盟國提供技術性或勞務性的服務,以幫助其修復損害;2、日本及其人民在同盟國境內的財產權益,由該同盟國處置;3、除上述兩項外,同盟國放棄對日本的一切賠償要求(為了誘使受害國簽字,美國事先做了大量的“工作”,如答應給菲律賓美援作為補償)。 台灣當局被迫與日本簽訂放棄索賠要求的協議 1949年 5月13日,即美國宣布停止臨時拆遷補償的次日,國民政府賠償歸還代表團首席代表吳半農在東京向通迅社記者發表談話,對美方行為表示抗議:(1)美國政府充其量只能取消先期拆遷指令,而不能整個取消遠東委員會決定的臨時賠償方案,賠償系日本之義務,盟國有權要求其履行,這一問題的最終決定權應屬遠東委員會,而不屬美國。(2)日本賠償主要目的之一為依據波茨坦宣言及盟國戰後對日基本政策,解除日本之作戰潛力,免其再對鄰邦作武力之侵犯。先期拆遷只占臨時賠償方案30》6,執行至今,所有民營軍需工廠及飛機製造廠全未觸及,遑論其他,而此等軍需工業則與日本平時需要全不相幹。事實上,因原料缺乏等故日本對其現有和平工業設備,亦無法全部運用。(3)此次美國政府行動是否明智,因影響太大,須留待將來歷史家評論。 但國民政府的抗議是軟弱無力的。稍後,國民黨政權全部撤到了台灣,美國也暫停了對國民黨政權的軍事援助,而對新生的中共政權持觀望態度。至朝鮮戰爭爆發,美國結束對中共政權的觀望,轉而選擇日本作為自己在亞洲的戰略夥伴。1950年10月20日,杜勒斯和台灣“駐美大使”顧維鈞會晤,杜勒斯提到放棄對日索賠問題,顧維鈞認為,“日本多年的侵略和占領使中國政府和人民遭受極大的損失,要中國完全放棄賠償是困難的。”顧提出,可以採取寬大的政策,但完全放棄這一權利是很困難的。雖然不想為了賠償而加重日本的經濟負擔,但中國政府和人民理應得到適當的補償。 在美方的壓力下,台灣當局的軟化是必然的。1950年11月4日,根據台灣當局決議由“外交部”整理的備忘錄裡,有如此無奈的表述:“我國目前國際地位至為低落,於此時與日媾和,我方發言力量自極微弱……美方既已痛下決心,我方反對無益,即以索價還價之方式略事延宕,亦將招致美方重大反感與誤會,……(二)關於賠償問題,我於不得已時可酌情核減或全部放棄。” 顧維鈞後來在回憶錄中沉痛寫道:“事情有時令人難以理解,像賠款這樣一個重大問題,台北政府竟會突然作出出人意料的決定。中國人民受害14年,不但受傷亡之苦,而且受財產損失與生活艱辛之苦。我認為台北至少應當在完全屈從於美國壓力之前,把賠款問題加以慎重考慮。美國想急於擺脫占領日本的財政重擔,因而慷慨地放棄全部賠款要求,中國的情況則完全不同,……在我看來,政府在要求日本賠款問題上,是可以堅持較長時間的。” 舊金山和約沒有台灣方面的簽字,但美國許諾將盡力促成日本在簽署舊金山和約後不久就與台灣簽訂雙邊協定。但在與日本簽訂雙邊協定的談判過程中,台灣當局底牌盡失,完全陷入了一種任人羞辱的窘境。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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