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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小產權房問題? | |
http://www.CRNTT.com 2012-03-28 11:38:28 |
在房地產市場走勢微妙之際,國土資源部準備啟動一次較大規模的小產權房整治行動。據說,該部將在北京、重慶、鄭州、海口等小產權房較密集的城市開展試點,先行清理在建和未售、侵占耕地的小產權房,杜絕小產權房繼續發展,隨後再分情況治理已售的小產權房。 這樣的政策,相比於以前也許趨向於理性。儘管有先行清理、杜絕蔓延之話,但後面至少表示分情況治理已售的小產權房,在中國的政策話語中,這也就意味著已售的小產權房將會合法化——事實上,除了合法化之外,政府再強勢,你還能有什麼辦法? 也就是說,政府承認小產權房,實際上是解決小產權房問題的唯一可行出路。這當然不僅僅因為法不責眾,而在於,從情理的角度看,小產權房是具有充分正當性的,而且,有一定的政策依據,儘管依據現在的法律,它不合法。 首先,2008年底,《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對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通過統一有形的土地市場、以公開規範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抓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規範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國家發改委《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曾經提及這樣的改革設想:“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條例,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由此可以看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乃制度演變之大趨勢。道理很簡單:按照各種法律,政府對城鎮國有土地的權利是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鄉村集體組織,一般是村對自身土地的權利,也是所有權。既然同為所有權,則兩者所有權持有人的權利就應當是同等的。當然,你可以說,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保護耕地、林地等等。好吧,這個主張合理。那麼,耕地之外的鄉村建設用地,比如農民宅基地、鄉鎮企業建設用地、鄉村公共公用設施用地等等,鄉村集體之所有權,是否應當與城鎮政府對國有土地的所有權同權?任何講道理的人,都不可能提出任何理由說,應該對這兩種權利區別對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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