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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優先帶不來公平正義

http://www.CRNTT.com   2011-10-28 10:22:23  


司法唯一的追求就是實現公正,給它添加無法承擔的責任往往會兩敗俱傷
  中評社北京10月28日訊/正在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日前增加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至此,近年司法系統多次強調的“調解優先”原則有望在法條中正式確立。這也意味著,調解制度事實上已經代替了司法判決制度成為中國式落實正義的主要方式。

  ■ 在調解與審判間搖擺

  調解率曾經從七成下降到三成,如今又超過一半,重新成為司法主流

  訴訟調解經歷了從“著重調解”到“重判輕調”,再到如今“調解優先”,呈現的是“U”型演變過程。“審(判)調(解)結合,著重調解”一直被看作是“司法為民”的典範。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國內開始推崇“正當程序”、“訴訟時效”、“誰主張誰舉證”等現代西方法治理念,法律及司法的正當性日益被重視,民事案件的調解率逐年下降,全國一審民事案件調解結案率從71.73%下降到2002年的30. 32%。

  “重判輕調”格局的改變起於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認可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隨後,以“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為基調的司法改革使“馬錫五審判方式”重新回歸,“調解優先”作為“矯正司法職業化弊端”的藥方,逐漸成為司法系統工作的新主流。民事糾紛調解結案率從2004年31%持續上升至2008的58.86%,許多基層法院達到70%以上。

  ■ 調解是高質量司法?

  明文規定調解率百分比,並與法官考評掛鈎,強制調解不可避免

  最高法於2004年和2007年相繼頒布關於強化調解優先的司法解釋及意見,儘管沒有明文規定調解率,但各地普遍採用一定的調解率來激勵法官,優先選用調解結案。突出表現之一就是根據案件審級的不同和受訴法院的級別差異,分別確定了60%、70%甚至高達80%的調解結案率。具體的制度和政策環境中,調解結案率的提高,有助於降低上訴率,降低發回重審和改判的案件數量,而這些指標都關係到法院(院長)的成績,繼而與法官考評、年終獎懲以及評先評優等直接掛鈎。

  一般而言,在糾紛解決過程中,法官的固有利益越小,其對於糾紛的結局越具有中立性,獲得其支持所需要的當事人主張的正當性就越重要。然而,激勵機制的存在使得法官有可能不顧當事人的主張正當與否,而站到與自己利益最為有利的一方。哪怕一些當事人不同意調解,也會在法官的威逼利誘之下被迫同意,造成“被同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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