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社論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我們該如何看待藥家鑫案?

http://www.CRNTT.com   2011-04-06 10:22:10  


在終審判決作出前,我們可以對司法程序瑕疵批評,對量刑的討論應該節制
  中評社北京4月6日訊/3月23日藥家鑫案在西安開庭審理,律師“激情殺人”辯護、500人的調查問卷以及隨後央視的新聞報道一時間在網絡上引起軒然大波。回顧庭審前後,雖然眾聲喧嘩,但流露出更多的依然是對權大於法的擔憂。

  ■ 律師為藥家鑫辯護沒有任何過錯

  罪犯也有申辯權,律師為藥家鑫辯護是法治精神的體現

  辯護律師以“激情殺人”作為辯護理由,無可厚非,律師身為嫌疑人的委托者,必須提嫌疑人想盡辦法開脫,這不僅是"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的職業要求,更是現代司法精神的體現——罪犯也有罪犯的申辯權。從情感上出發,人們往往不願看到他們自己認為是有罪的被告得到幫助,特別是那些"眾人皆曰可殺"的被告。過往的司法實踐已經告訴世人,沒有充分申辯,只會鑄成一個個佘祥林式的悲劇。

  而在藥家鑫案件中,辯護律師認同檢方的有罪指控,律師的主要辯護意見在於,藥在案後主動投案,符合自首要件。投案後認罪態度良好,一直如實供述罪行。同時,律師辯稱,藥家鑫的行為不是一起有計劃、有預謀的犯罪,純屬偶然突發事件。同時藥家鑫因長期重負,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心理顯然受刺激,屬臨時起意的激情殺人,請求法庭酌情從輕量刑。從司法程序上來看,並無任何不妥。

  律師提出的“激情殺人”有嚴謹的法律定義

  在本案中引起軒然大波的“激情殺人”也並不是律師的空穴來風,激情犯罪最早源自意大利犯罪學家龍勃羅梭(Cesare Lombroso)提出的一個犯罪學假設,而作為刑法上的概念,激情犯罪定義嚴謹得多。“激情”是指“一種強烈的、短暫的、爆發式的情緒狀態”,處於激情狀態下的人,理性受到抑制,行為控制能力減弱,學理上認為,激情犯罪通常是一時的激憤情緒而實施的犯罪行為,行為人沒有犯罪預謀,沒有預先確定的犯罪動機和目的。

  “眾人皆曰可殺”是仇權仇富思維和殺人抵命的舊式邏輯

  律師“激情殺人”的申辯傳出後,更激化了網絡“圍觀”者的憤怒情緒,“激情殺人”一詞成為公眾斥責、調侃的中心靶子,在微博網友發起的一項“藥家鑫是否該槍斃”的調查中,“既然激情殺人,那就判個激情槍斃”的支持者占到了所有參與者的80%以上,也有多家報章發表立場明確的評論,認為律師辯詞理由不成立,斥其“訟棍”。仔細回顧案件經過,不難發現,藥家鑫案件僅在河北李啟銘撞人逃逸案後數天,而“李剛門”中公眾的憤怒情緒也被延續到了藥家鑫事件中,網民熱衷於揣測藥家鑫“顯赫”卻略顯神秘的家庭背景,渲染藥家的“活動能力”,“藥剛門”也成為網民對藥家鑫案件的普遍看法。

  ■ 民眾問卷是公審公判的舊式思路

  過往司法實踐中調查問卷並不常見,缺乏制度設置依據

  此次藥家鑫案件中,向旁聽人員展開問卷調查也引起了廣泛關注。3月23日的庭審現場,旁聽人都收到了一份“旁聽人員旁聽案件反饋意見表”,就兩個問題徵求旁聽人意見:您認為對藥家鑫應處以何種刑罰?您對旁聽案件庭審情況的具體做法和建議?據稱,“西安中院通過聽取旁聽公民對案件審理程序、量刑的意見,可以使合議庭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參考調查問卷結果,確保最終的判決更加公平公正。”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並非英美法系國家,在審判過程中對群眾進行問卷調查獲取民意的行為,本身是否合乎中國法律系統的管理或明文規定,法院方面目前沒有給出詳盡公開的說明。按201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人民陪審員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同時需要本人提出申請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由法院培訓後方可。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