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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釋催生“妻稅”? | |
http://www.CRNTT.com 2011-08-26 14:31:12 |
妻子想分房產,加名交稅是唯一選擇嗎? 用“交易”避稅不太現實 3%的契稅確實不是一筆小數目,尤其在房價動輒每平米2,3萬元的大城市更是如此。因此有人支招:大多數城市政策規定90平米以下住宅,首次交易5年以後進行交易轉讓時,免征營業稅和個稅,且契稅僅收1%,也就是說住房90平米以下的,買房5年以後再把房子“賣”給配偶,能比3%能少交好幾萬塊錢。 其實,如果這種交易能行得通,不如用一個更簡單的辦法:直接以每平米1元錢的價格,把房屋一半的產權賣給配偶就行了,即使200平米的房子,足額繳納契稅也才3元錢——雖然你情我願絕無欺詐,這個買賣卻注定做不成,因為各地都有一個“二手房交易指導價”。儘管這個指導價並無法律效力,但在實際操作中,房屋交易價格不能低於這個“指導價”,是業內共知的“潛規則”。 歸根結底,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給所有房地產交易戴上了緊箍咒,該法規第七條規定:“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申報成交價格……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覆”——簡而言之,你的成交價格低,稅費交得少,我可以不允許你交易。 由此可見,90平米以下的房子指望通過交易來逃避3%契稅的想法也過於天真:不管是要“賣”給配偶一定比例的產權,還是賣掉廚房衛生間,管理部門只要對所有對一套房進行“拆賣”的交易“不予受理”就行了。 不如選擇財產公證的方式 很多在房產證上加名字的夫妻其實並不確定要離婚,只是因為承諾“萬一”離婚的情況下給對方一個保障,那麼,更好的辦法是一起到公證處去,約定將來發生糾紛或離婚時,獲得房產的一半作為賠償,並對此進行公證,此舉一樣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只要花幾百塊錢就夠了;將房屋的一半“抵押”給對方也有同樣的效果,只要房屋的產權沒有轉移,就不用繳納契稅。 這些方式之所以不用繳納高額的契稅,是因為產權轉移並未在當下發生,將來如果真的因為離婚而發生房屋產權轉移,那個時候還需要再交一次契稅或贈與稅,但至少也算沒有白花錢。 從1997年到現在,政府契稅收入增長了80多倍,所以我們對稅務部門徵收契稅的熱情不必太驚訝。(2011-08-26騰訊評論今日話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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