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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北上交稅規定 香港應優化 | |
http://www.CRNTT.com 2010-03-09 09:11:37 |
區分就業消費 促進兩地交流 以下我們舉一個簡單例子說明,港人甲受僱於香港公司被外派到內地工作,周末及假期都會回港休息,並間中須回港參加會議及培訓,總體來說,每個課稅年度港人甲約有二成時間停留在港。在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稅制規定下,港人甲的所有入息須於中國內地徵稅。假設申請入息豁免徵稅是較稅收抵免得到更多稅務寬減,香港稅務局在計算入息豁免徵稅時,由於港人甲有二成時間在港並提供服務,一般只會豁免八成的收入。因此,在這個例子,港人甲有二成的收入是被雙重徵稅。 另一個例子,是香港北上一年中超過183天的人士,往往是中產階層,或者是香港工作、深圳及廣東其他地區居住的“跨境族”。他們北上的時間多為周末和假日,並非為了工作,只是帶動了內地的消費而非從中賺取收入。但183天的稅務限制,卻令他們常常落入兩重納稅的陷阱。而事實上有關的限制,無形也打擊了港人北上消費的意慾,壓制了深圳和廣東服務業的發展。 因此,筆者建議,優化港人北上逗留不得超過183天的規定,凡是周末北上的日子,可以不計算在183天之內。這種做法在目前電腦普及的情況下,在技術上全無困難,好處則是明確區分了北上就業工作和北上消費的不同。有助於進一步促進兩地交流,推動粵港澳地區的同城化,大大促進三地之間消費服務業的發展。 另方面,筆者也建議兩地政府進行細緻的研究,修改目前的法規,規定如果港人的所有受僱入息已在內地全數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可在香港申請完全豁免入息徵稅,而毋須再繳納香港薪俸稅。此建議可推動香港和內地建立更緊密的合作聯繫,鼓勵更多優秀的香港人才北上,促進經濟發展及繁榮,並能達到完全避免雙徵稅的效果,以減輕跨境工作港人額外的稅務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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