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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北上交稅規定 香港應優化 | |
http://www.CRNTT.com 2010-03-09 09:11:37 |
港人北上消費工作愈趨頻繁 同時,據香港特區政府統計處的公佈,2008年港人到內地旅行、公幹共有7,030萬人次,當中以私人旅遊性質佔多,達4,650萬人次,佔66%;業務旅行性質有2,380萬人次,佔34%。廣東省是港人旅行主要目的地;往內地旅遊的港人,整體消費總開支293億元,與前年比較微增0.6%,當中以私人旅行形式北上的港人人均消費為630元,參加旅行團人均消費為1,320元。 數據告訴我們,一年中港人到內地旅行的消費總開支293億元,在內地作私人旅行的整體人均消費開支約為630元,而且這些數據多年來都在不斷增加。北上的港人,已經成為內地尤其是廣州深圳一帶外來人員消費的主力。 不過,這些經常在內地香港往來的人員,卻常常因為1年北上逗留超逾183天,而要面對雙重徵稅的問題。根據現行香港稅務條例的要求,任何個人受僱於香港公司,該公司及其個人均須在有關報稅表中申報收入。一般而言,如該個人在整個課稅年度(即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其受僱工作的一切服務,或到訪香港總共不超過60天,均可向香港稅務局申請完全豁免其受僱工作的入息徵稅。如該個人在港提供服務,並到訪多於60天,其受僱工作的入息,就應繳付一定的香港稅款,並可向香港稅務局申請豁免該部分已被徵收外地稅的入息(須與香港薪俸稅性質大致相同)。 但在另一方面,按照2006年8月21日香港與內地簽訂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就內地及香港的居民跨界從事受僱活動所取得的報酬而言,他們可獲免繳當地相關稅項的條件之一,是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12個月中,他們在當地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 無疑,一些相互有緊密經濟活動的地區和國家,例如新加坡與馬來西亞,以及美國和加拿大,他們之間所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議均採用183天這個分配徵稅權的準則。但事實上,香港與內地之間的緊密關係,遠非其他國家可比。183天的規定,相對於香港與內地之間日益緊密的合作、溝通,無疑是有所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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