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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管治和施政 必須改革 | |
http://www.CRNTT.com 2009-07-15 18:12:23 |
對中央維護香港長期穩定繁榮的決心、意志和力量必須有準確而足夠的認識。國家的憲法和《基本法》明確規定了國家和代表國家的中央處理香港事務的“底線”。如果有人一再挑戰“底線”,視中央維護香港穩定繁榮的苦心為“軟弱”;把香港的“今天”和“昨天”相顛倒,那麼,最終結果必定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效管治需要兩個條件:一是就管治的架構而言,必須建立和完善中央直接領導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體制;一是就管治的基礎而言,必須建立和鞏固香港與國家、特區與中央之間的良好關係。 有效管治存在缺失 目前,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所遇到的種種挑戰和考驗歸納起來就是,上述兩個條件都存在不可低估的缺失。 先來看管治的架構。 根據國家憲法及由國家憲法授權而制訂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央直接領導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體制由兩個相互關聯的環節組成: (1)中央對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的實質任命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當地選舉產生的是“行政長官候任人”,必須經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才能成為“行政長官”;中央可以任命,當然,也可以撤銷任命。 行政長官對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有提名權,必須經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後才能任職;中央可以接受行政長官的提名,當然,也可以不接受;中央可以對主要官員作出任命,當然,也可以撤銷任命。 在上述“博弈”過程中,行政長官與中央在多大程度上一致或者在多大程度上不一致,反映行政長官與中央在政治上多大程度一致或者多大程度不一致。毋需贅言,倘若不一致程度大於一致,則這一環節是脆弱的。 中央是否撤銷有關任命,當然是非常嚴肅和慎重的。但不能因為至今未開先例而以為中央沒有這樣的憲制權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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