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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兩制台灣方案四大原則

http://www.CRNTT.com   2022-11-07 00:02:24  


 
  統一後的台灣特區可以用適當身份和方式參與國際組織及其活動。對於台灣之前參與的國際組織,可以通過兩岸與相關國際組織進行溝通協商,對台灣的參與名稱和方式進行調整。中央還可以考慮在中國常駐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代表團中給台灣特區留出適當的名額。台灣特區可參照港澳模式,與其他國家和地區政府簽署非政治性的協議,開展交流合作、司法互助。允許同中國建交的所有國家在台灣設立領事館或其他代表機構,通過兩岸與當事國協商解決外國駐台代表機構的名稱、性質與權利問題,方便台灣與這些國家交流交往,通過和相關國家協商,台灣特區的旅行證件可以繼續享受“免簽”待遇等。

  五是台灣地區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問題。香港回歸以後,根據基本法擁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實際上延續了英國在回歸前突擊建立的“司法獨立”體系,不但嚴重架空了特區政府的權力,而且埋下了英國等外部勢力利用司法制度繼續干涉香港事務的禍根,一度形成了“反華勢力”及其代理人掌控香港司法界、介入涉及國家安全的關鍵司法判決的亂象,甚至使得香港的“法制”淪為“反中亂港”分子的最大靠山和“保護傘”。從香港實踐的經驗教訓來看,若按照最初的“一國兩制”構想賦予台灣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可能會導致涉及中央與台灣在行政、立法領域中的關係及爭端被台灣法院終審裁決,進而可能導致衝擊“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挑戰中央權力的狀況發生。因此,“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司法實踐不能完全借鑒香港模式,應當汲取香港實踐的教訓,從實體和程序等方面構建對於台灣司法權和終審權的相關制約機制。相應的補充性限制可以包括:在基本法中列明涉及主權(國防、外交、國家安全等)的系列行為及事務不受台灣法院管轄,確立台灣司法管轄的負面清單,排除台灣終審法院在上述方面的終審權。對於超出自治權限的其他事務、需要解釋中央和台灣特區關係、台灣特區和其他國家的關係的訴訟案件,台灣終審法院應主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⑬全國人大常委會亦可通過主動“釋法”或“修法”來糾正台灣司法實踐中可能衝擊“一國兩制”原則底線、違背憲法、危害國家安全和主權權威之處。

  六是台灣地區文化教育體系的改造問題。未來兩岸統一以後,應當針對數十年來深受“台獨”勢力荼毒的文化教育體系進行“去台獨化”和“再中國化”的全面改造,將“台獨”分裂勢力清理出文化教育隊伍,徹底鏟除“台獨”思潮的社會和政治基礎。應當在重要紀念日和日常活動中增加升國旗、唱國歌等愛國主義教育儀式。重新修訂各級各類學校的教科書,删除宣揚“台獨”和“去中國化”,“反共”“反中”和抹黑、醜化大陸的內容;增加維護一個中國原則、支持“一國兩制”和介紹兩岸歷史文化淵源和改革開放以來取得的輝煌成就等愛國主義教育的內容;推廣兩岸共同編撰的歷史、社會等學科教科書。重新清理台灣的博物館、文化館、藝術館以及紀念碑、紀念館、紀念公園等社會教育場所(紀念空間)的各類展覽和各種文藝展示形式,清除其中的“台獨”“反中”“反共”“親美”“媚日”等內容,重新設置豐富多彩的展覽(展示)內容,增強傳承弘揚中華文化、介紹兩岸歷史文化淵源、呈現祖國大陸的發展成就的內涵。應當確保愛國愛台力量在輿論宣傳領域的控制權和話語權,加強對台灣新聞媒體與新聞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與監督管理;重新清理台灣的傳統媒體(報刊、電視台)和網絡新媒體,依法查辦“台獨”網軍及其幕後黑手,徹底奪回“台獨”勢力長期盤踞的輿論陣地。重新清查台灣各類宗教場所和民間信仰宮廟,禁止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和其他宗教團體宣揚“台獨”思想,依法取締一批鼓吹“台獨”、主張分裂的宗教團體。

  基金項目:福建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年度項目“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推進兩岸統一進程研究”(項目批准號:FJ2020ZTB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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