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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馬大學校長的罪與罰 | |
http://www.CRNTT.com 2015-02-09 08:07:18 |
1000多萬元科研經費,是否被騙取或侵吞? 《中國經濟周刊》獲悉,褚健或將面臨的指控,還包括在擔任浙江大學先進控制研究所所長時,1999年至2004年,利用負責管理科研人員費的便利,騙取或直接侵吞經手管理的科研人員費695萬元,部分資金用於投資理財及個人向中控科技的增資。 褚健在自辯材料中稱,“科研人員費”實指“科研人工費”。 據褚健的辯護律師方軍介紹,2006年之前,因國家就科研經費的具體管理沒有詳細規定,浙江大學“科研人工費”發放的主要依據,是該校自己出台的一些規定。依據這些規定,科研人工費一直被作為課題組增加學校科研經費收入的獎勵和補貼,是學校鼓勵科研人員爭取科研費而採取的一種激勵措施。一般在科研經費到達學校之後,由課題組負責人直接領取並享有支配使用權。 例如,1999年出台的《浙江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科研經費按當年學校經濟政策的規定提取科研管理費、水電費、人工費和特支費。” 2004年,浙江大學相關規定中,人工費提取比例最高達到16%。 當然,從科研經費中按比例提取人工費、管理費的做法,並不僅僅存在於浙江大學,而是普遍存在於全國的各大高校。 2005年,國家開始對科研經費的管理進行整頓,嚴禁課題經費提成。 2006年,浙江大學印發《浙江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2006年修訂》的通知,廢止了原來的科研經費相關政策,改變了“科研人工費”的領用規則。2010年,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浙江大學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廢止了之前的激勵措施。 “作為課題項目負責人,褚健所經手管理的這600多萬科研人員費都是按照學校的政策,根據財務處要求履行手續多次提取的。而且都發生在2006年之前,應適用當時的政策規定。”方軍認為,根據學校的政策,提取後的人工費如何使用,項目負責人享有自主權。所以,褚健對這600多萬科研人員費也應享有自主權。 褚健在自辯材料中說,他將本可以分配掉的人工費積累存了下來,部分集中用於給研究所的青年教師發放年終獎或補貼,以鼓勵青年教師潛心教學與科研創新。 這一說法得到了褚健在研究所的同事王樹清的證實。據王樹清向《中國經濟周刊》介紹,老師們爭取國家課題獲得的科研人工費由所裡統一管理,財務支出由所裡的領導集體討論決定。“這麼做的目的,主要是考慮到科研項目有多的年份也有少的年份,如果發現有不平衡,年終的時候再發一兩萬給大家補貼一下,同時獎勵給那些表現突出的年輕老師們幾萬。” 然而,褚健在自辯材料中並未就除用於獎勵科研外的剩餘人工費去向進行說明。 據悉,《起訴意見書》指稱,褚健將部分資金用於投資理財及個人向中控科技的增資。 《起訴意見書》還指控褚健,2000年至2003年間,利用擔任浙江大學工程中心副主任的便利,將本屬於工程中心的SUPCON系列產品示範工程項目的900萬元科研經費,分三次轉入中控技術,再由中控技術轉入中控科技,其中800萬元作為未分配利潤入賬,占為己有。 根據褚健方面的說法,考慮到學科和實驗室的業績和經費利益,褚健當時的領導、工程中心主任孫優賢要求中控技術在申報各類國家項目時,盡可能以工程中心名義聯合申請。 “實際是,褚健所在企業的科研被放到了工程中心的名下。”方軍說,“SUPCON系列產品示範工程項目共支出1.6459億元,除部分國撥經費外,其他絕大部分資金均為中控自籌。而由於國家撥款遠落後於項目建設進度,當撥款到賬時只能用於填補公司之前用在項目投入上的自有資金。當時並沒有相關規定,要求接收企業設立專項資金賬戶,因此國撥資金當然就進入了中控的自有資金賬戶。”他認為,該項指控完全不能成立。 “褚健一直堅持對偵查人員解釋,他所有的出發點是好的,不可能在主觀上有貪錢的想法。”方軍律師介紹說。“但這種集中一切資源的方法,在很多人看來,是不規範的。” 褚健的罪與非罪、如何處罰,還有待法律的判決。 作者:郭芳 2015-02-04 11:53:11 來源: 中國經濟周刊(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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