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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空難機長判3年,歲月號船長情何以堪 | |
http://www.CRNTT.com 2014-12-24 11:34:35 |
伊春空難和“歲月號”海難,可以拿來類比 伊春空難和“歲月號”海難都屬於責任事故,且第一責任人分屬機長和船長 在評價一件事的時候,如果拿另一件事來做類比,需要小心謹慎。所以,當我們用“歲月號”海難和伊春空難進行對比的時候,很可能有人質疑這是兩碼事。但這兩起大型責任事故,確實有很多相通之處。 由於這兩起事件的調查報告和一審判決都已經公布,現在可以較為清楚地判定事故責任。具體來看,伊春空難中,機長的責任體現在三處:第一,機長首次執行伊春機場飛行任務時,能見度最低標準為3600米,但事發前伊春機場管制員向飛行機組通報的能見度為2800米,機長依然選擇進近;第二,在未看見機場跑道、沒有建立著陸所必需的目視參考的情況下,機長仍然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實施著陸;第三,機長在未看見跑道的情況下,仍不採取複飛措施,繼續盲目實施著陸,最終導致飛機撞地。 可以發現,這三點違規操作,只要有一點沒有發生,最後造成44人遇難的慘劇就不會發生。而當我們回過頭來看韓國“歲月號”海難時,可以發現兩者是“異曲同工”。 在造成304人死亡的“歲月號”沉船事故中,事發當天因為突降大霧,導致能見度不夠,在很多船只放棄出航的情況下,“歲月號”船長卻偏偏選擇一條自己並不熟悉的線路貿然出航。其次,事發海域屬於危險海域,應該由船長本人掌舵,但據調查結果顯示,當時居然是由一個26歲的三級船員在指揮。 這兩起責任事故的共同點在於,作為船上和飛機上的最高權力者,船長和機長在當天非常不利的天氣因素下,錯誤地做出了出航和執飛的決定,而沒有履行自己的職責。而在隨後的行程中,又犯下本可避免的錯誤,最終導致了悲劇的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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