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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嬰女孩”不應任其一走了之 | |
http://www.CRNTT.com 2013-12-09 11:44:26 |
但“14歲起刑”在今天可能已經是一種放任 “14歲以下不負刑責”已經造成一些悲劇 在網友對此事的留言中,很多人提到了英國的詹姆斯·巴爾傑案:年僅10歲的羅伯特和的同學喬恩在購物中心拐騙了2歲的陌生男童詹姆士·巴爾傑,並殘忍的將其虐殺,事後還計劃偽造火車碾過致死的假象。在強烈的輿論憤怒之下,這兩位英國史上最年幼的殺人犯被判了15年刑期。許多人認為,心智不成熟的人也可能極為殘忍,讓他們免於刑責是對受害人極大的不公,也對社會造成了潛在的威脅。 對於我國而言,“14歲以下不負刑責”已經釀成了一些悲劇。2010年,廣西桂平一位13歲的男孩小明認為同村小孩韋某某的奶奶曾經辱罵他,即施報復殺死韋某某,結果因尚未滿十四周歲無刑事責任能力而不承擔刑事責任。隨後,僥幸逃過法律制裁的小明仍不思悔改,數月後再次持刀行凶,又釀一起悲劇。這時小明已滿14歲,最終被判6年有期徒刑。 還有一起更讓人發指的案例。2004年,黑龍江省巴彥縣13歲男孩趙某某強姦了同村14歲的女孩。然而,趙某某由於“未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很快被釋放。被害人家屬只能發起民事訴訟獲取賠償。就在民事賠償判決書下達一周後,趙某某夜闖女孩家,當著女孩的面將其母殺害。這一次,趙某某依然沒達到法定刑事年齡,僅被處以勞教1年6個月。 降低刑事責任最低年齡並非不可考慮 上述這些悲劇的出現,讓許多人對刑事最低責任年齡定為14歲感到不滿,認為這不利於打擊犯罪。然而,不少學者反對這一做法,認為目前的國際趨勢是提高刑事責任最低年齡,而降低刑事責任最低年齡是與保護兒童權利等要求相違背的,過早地向未成年人使用刑罰,不利於對他們的矯正。 這種說法自然有其道理,但頗有拘泥權威之嫌。不妨參照一下香港的做法。香港地區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曾經是7歲,在很長一段時間,一些國際組織和本地兒童保護組織都要求將這一年齡提高。對這一問題香港法律制定部門進行了充分的考慮,咨詢了大量正反方面的意見,並考察了多種統計數據。贊成保留7歲為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的一派舉出了“減少兒童受成年罪犯利用”、“香港兒童早熟,接受道德教育早,可以明辨是非”、“防止養成慣犯行為模式”、“刑事懲罰亦不嚴重”等相當有力的依據。因此,雖然最終香港提高了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但也只從7歲提高到10歲,而不是一下到12歲、14歲。立法建議報告指出, 統計數據表明,在10歲到14歲之間,未成年人犯罪就已經呈爆發式增長。1998年香港被逮捕的青少年中,13歲與17歲的數量相當,11、12歲的被逮捕者數量也絕對不能夠忽略,並且許多都涉及嚴重毆打、搶劫等重罪。因此不宜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提高太多。 對於當下中國來說,最需要考慮的同樣是“降低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究竟符不符合實際需要。當初制定14歲這個標準,其實並沒有經過廣泛調研。對於這個社會廣泛關心的立法命題,有關部門應該拿出有力的調研供民眾進行評判。如果有必要,降低刑事責任最低年齡並非不可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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