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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文:民主多樣性與未來兩岸政治

http://www.CRNTT.com   2012-04-22 01:01:38  


 
  (3)歐盟理事會,是歐盟的決策機構,也是立法機構,和歐洲議會一起編寫把歐洲理事會決策付之實施的法律文件,主要任務是協調歐盟各個國家間事務,制定歐盟法律和法規,在預算方面,它和歐洲議會共同擁有決策權,另一主要權利在貨幣方面,它負責引導貨幣交易率方面的政策。

  (4)歐洲議會,是歐盟的立法、監督和諮詢機構,主要職能包括參與立法權、部分預算決定權、通過行使“共同決定權”影響歐盟理事會和歐盟委員會的決策、以三分之二多數彈劾歐盟委員會。在《里斯本條約》通過後,在很多的政策領域上,歐洲議會要和歐盟理事會經由共同決定的程式立法,和歐盟理事會是平等的立法機構。

  歐盟各機構是經由不同機制產生,歐洲理事會是由歐盟成員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與歐盟委員會主席共同參加的首腦會議,是歐盟事實上的最高決策機構,雖然在《里斯本條約》之前,它不是正式的“歐盟機構”。按照《里斯本條約》,歐洲理事會常任主席和歐盟外交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經由首腦會議選舉產生,對常任主席的任命不需要歐洲議會的贊成,對歐盟外交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的任命需要經過歐洲議會的批准。

  歐盟理事會是由來自歐盟成員國政府部長組成的理事會,也是歐盟成員國政府間機構,按照《里斯本條約》,歐盟理事會主席經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歐盟委員會主席的產生由歐盟理事會和成員國政府首腦一起決定,並需要得到歐洲議會的贊成,歐盟委員會主席被任命後,需要和各成員國政府商榷,確定歐盟委員會的成員,各成員國都選派一名候選人,隨後剛剛完成換屆選舉的歐洲議會對候選人進行調查並就此發表聲明,不過,歐洲議會只能對整個委員會的組成表示反對或贊成,隨後歐盟委員會將得到歐盟各成員國的任命。歐盟委員會每五年在歐洲議會選舉結束的六個月內換屆。

  歐洲議會是歐盟唯一通過歐盟公民直接選舉產生的最民主的機構,但其地位不能與歐盟各成員國的議會對政府的監督權力相比。

  歐洲一體化進程,“創設”歐盟各機構的機制及“歐盟機構”相互關係表明,政治實體各機構因為各方的利益和緣由,所以採取了各方均接受的產生機制,或協商,或直接選舉。

  而歐盟在各政策領域的表決機制更複雜,比如在稅收、社會保障、外交和防務等事關成員國主權的領域,採取“一致通過”原則,在司法、內政等敏感領域的一些政策以“有效多數制”表決,成員國可以“一票否決”。在2014年開始實施“雙重多數表決制”取代目前的“有效多數表決制”,即有關決議必須至少獲得55%的成員國和65%的歐盟人口的贊同,才算通過。而成員國議會在歐盟決策過程中發揮的作用加大,如果一項歐盟立法草案遭到三分之一成員國議會的反對,將返回歐盟委員會重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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