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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樓市降價維權? | |
http://www.CRNTT.com 2011-10-25 10:34:56 |
一、降價求償的五個不靠譜理由 理由一:依據同區位同戶型樓盤價格前後不一求償 反駁:購房合同具相對性,對第三人無約束力 老業主對於降價感到憤怒、委屈的原因常常是“同一區位、同一戶型、同一棟樓的房子,相隔幾天時間便大規模降價。” 通過此類對比產生的差價,老業主要求地產商來補償。 但事實上,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僅限於開發商保質保量售出房產,業主以定價支付,未來的價格波動風險並不在合同約定範圍之內。房屋買賣合同是甲乙兩方簽署,只對雙方有約束力,只涉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而與第三人無關。 有開發商曾在此類降價維權糾紛中打了一個極端的比喻,“不要說降價,就是開發商把房子全部送人,也是他的權利,與賣給老業主多少錢沒有關係,這是由合同的相對性決定的。”這類合同其實與購買民航機票一樣,同一架飛機上,有的人出了全價,有的人是三折,出了全價的人不能因此指責民航欺負消費者。 理由二:以信貸政策調整適用“情勢變更”為由求償 反駁:房價受市場政策影響波動是正常商業風險 因信貸政策導致開發商不惜以量充價,降價樓盤成為觀望者利好的同時,老業主則認為他們購房成本和未來支付風險相對增加,希望以“情勢變更”為由解除房產合同。但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明確規定“客觀情況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才適用於情勢變更原則。房地產價格受市場或政策影響而波動明顯屬於商業風險範疇,不適用於情勢變更。否則,股民也能以股票下跌為由向證券公司提出維權索賠。 理由三:以樓盤涉嫌虛假宣傳為由求償 反駁:虛假宣傳雖不合法,但空頭支票只有寫入合同才是求償依據 買房人經常聽到售樓員忽悠:“趕緊買,沒剩幾套房了,下期還要漲價”,也有售樓員信誓旦旦地保證:“房價真降了給您補償”。儘管這類過分誇大的不實宣傳在道德上有瑕疵,但不進入合同就無法作為虛假宣傳甚至欺詐業主的證據。老業主依據這些“口頭支票”向開發商求償,並不會獲得法律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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