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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樓市降價維權?

http://www.CRNTT.com   2011-10-25 10:34:56  


 
  工商部門曾三番五次提醒消費者,“目前房地產虛假廣告投訴中,99%存在取證難的問題,購房時要提前保存證據。”實際操作中,除非有錄音,證明開發商曾承諾房價下降可退房或給予賠償,才可起訴開發商違約。否則,開發商無論遇到哪種情況降價,都無需對已經購房的業主進行補償。對於購房者願意相信的那些“甜言蜜語”,唯一生效的辦法只能是將其寫入合同。

  理由四:以“補差”樓盤先例為由求償

  反駁:“補差”若不寫入合同只是開發商自願行為而非法定義務

  2008年樓市降價時,有中小地產商頂不住壓力,為了推銷後續積壓樓盤,曾公開承諾向高價購房者補償差價,於是一批“補差”樓盤在成都、深圳、上海等地出現。有業主據此認為既然業內有其他地產商主動補差價的例子在前,他的求償要求也應該得到支持。但實際上,開發商採取給付一定利益,以安慰客戶的做法屬於自主處分財產的行為,這並不意味著法律責任或者合同義務要求開發商一定要這麼做。

  理由五:以樓市定價機制不透明為由求償

  反駁:樓市過山車症結在經濟結構和土地財政而非開發商

  在土地財政備受詬病、稅收及行政管理制度尚待改善的情況下,將樓市定價不透明的責任歸結到地產商頭上,顯然是找錯了對象。地方政府參與行業價格制定與利潤分配,以及利用招拍掛抬高地價導致房價虛高,無法給後市流出餘地,這都不是地產商能自己說了算的。反觀維權業主動輒將售樓部當作戰場,把協商搞成血案,保安與業主互毆,轎車被砸,非法聚集堵路,這類破壞契約精神,擾亂社會秩序等暴力行為也無助於樓市價格清晰透明。

  二、能否補差取決於合同約定

  北京首例房屋降價索賠案 法院認為銷售人員的不降價承諾不具合同效力

  公開報道顯示,最近幾年各地因地產商降價引發的維權事件最終訴諸法律的甚少,這在某種程度上說明老業主的訴求在法律面前難有立足之地。2008年10月,北京首起房屋降價索賠案開審。朝陽區的塗女士購買東恒時代家園一套90平米的房屋10天後,發現開發商將同樣戶型降價14.7萬,她要求享受降價待遇遭到開發商一口回絕,於是以欺詐為由起訴至法院。

  塗女士向法院提交的兩份錄音表明在簽購房合同時,售樓人員承諾這類戶型絕不會降價,而且誇大了該戶型的銷量。但法院審理認為,儘管錄音中銷售人員表示房屋不會降價,但該表述只是對於未來事實的預測,不是對客觀事實的陳述和合同條款的商討,該內容也沒有寫入銷售合同。法院據此駁回了塗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上海水岸藍橋業主退房訴訟案,法院支持源於購房合同事先約定了“止虧點”

  為數不多的房屋降價求償獲得法院支持的判決中,2005年上海大華水岸藍橋89位退房上訴業主的案件頗具代表性。這批業主於當年2月購房時支付的單價為13000元/平方米左右,到12月銷售價格降至8000元/平方米左右。不同與房屋預售合同規定的5項合同接觸事由,涉案雙方曾在補充條款中作出約定:若購房者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總房價的3%,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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