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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南海仲裁案有違海洋法公約締約精神

http://www.CRNTT.com   2016-08-06 00:05:09  


 
  《公約》的締約已排除領土爭議的可訴性

  制定《公約》的初衷是為了對國家在海洋領域產生的問題進行規範,而排除了就領土爭議制定解決方案的可能性。《公約》的序言中有明確的表述:“本公約締約各國,本著以互相諒解和合作的精神解決與海洋法有關的一切問題的願望”。陸地或是說領土的問題,並不包括在《公約》規定的有關海洋法的議題之中。對《公約》涉及的範圍也有明確表述:“在妥為顧及所有國家主權的情形下,為海洋建立一種法律秩序,以便利國際交通和促進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資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以及研究、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這說明,《公約》的適用範圍僅為海洋領域,如果涉及到國家間領海糾紛、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重疊等問題,應該在領土主權確定的前提下方能適用《公約》中的相關條款。《公約》的範圍是有限的,絕不是包羅萬象任由各個國家去填充或是根據自身的需要和利益進行解讀。

  菲律賓“南海仲裁案”要求仲裁庭根據《公約》對南沙群島、黃岩島、美濟礁等島礁的屬性以及產生的相應海洋權利進行判斷。這些訴訟所謂依據《公約》中第二部分關於領海和毗連區,以及《公約》第五部分關於專屬經濟區和第六部分關於大陸架的相關規定展開。另一方面,菲律賓方面聲稱提起訴訟的目的並非要求仲裁庭審理島嶼歸屬,而是要求仲裁庭認定中國依據“九段線”提起的海洋權利和《公約》相違背。菲律賓外交部長羅薩里奧(Albert Del Rosario)2015年7月7-13日參加仲裁庭庭審時對仲裁庭不具有審理領土爭議的能力也表示承認,但強調菲律賓希望仲裁庭澄清菲律賓在南海上的海洋主張合法有效,而中國的主張違反《公約》的規定。②

  菲律賓“南海仲裁案”的核心在於判定中方主張的南海“歷史性權利”和劃定的“九段線”和現行《公約》相違背;其次,要求對南海有爭議島礁的屬性進行界定,對哪些屬於“島”、“礁岩”和“暗礁”做出明確界定;最後,判定中方在南海的行為侵害了菲律賓的主權,中方島礁建設和捕魚行動破壞了海洋環境。2015年10月,仲裁庭一致做出對該案有管轄權的決定,認定中國不參與該案的決定不會剝奪仲裁庭的管轄權,同時不接受中方認為該案的實質是涉及島嶼主權爭端的觀點。③這一結果,等同於駁回了此前中方所有的抗辯,而接受了菲律賓方面幾乎所有的訴訟請求。仲裁庭對本案的審理忽視了《公約》第三○○條(誠意和濫用權利)“締約國應誠意履行根據本公約承擔的義務並應以不致構成濫用權利的方式”。菲律賓在沒有充分與中方協商、談判的前提下進行單方面的起訴,這些問題看似沒有直接涉及島嶼的領土主權歸屬,但是在島嶼主權不明晰的情況下,國際社會公認相關島礁主權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是無法實現《公約》宣稱建立“符合正義和權利平等原則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關係”的,更加是不可能做到“意識到各海洋區域的種種問題都是彼此密切相關的,有必要作為一個整體來加以考慮”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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