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 |
中評智庫:南海仲裁案有違海洋法公約締約精神 | |
http://www.CRNTT.com 2016-08-06 00:05:09 |
前言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本質是一個得到簽署國就海洋事務達成共識後締結的國際條約,其初衷是為了更好地促進人類社會開發及利用海洋資源的能力,促進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並非為解決各國間涉及海洋領土本身爭議而制定。因此,《公約》不應成為解決各國之間海洋領土爭議的準則以及判定標準,這點在海洋法學者中得到了共識,且多數學者認為在解決領土爭議問題上,應該依靠國際習慣法和雙邊談判,《公約》可以在領土歸屬問題解決之後對海洋劃界起到指導作用。① 菲律賓於2013年提起的“南海仲裁案”,處心積慮地試圖繞開中菲南海島嶼領土爭議的本質,採取利用要求仲裁庭審理“九段線”、“歷史性權利”的合法性問題,要求仲裁庭判定中方違反《公約》的相關規定,妄圖間接地削弱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主張。這種伎倆本應遭到嚴肅的法律以及法庭所抵制,然而,出乎中國方面意料,國際仲裁法庭在2015年10月29日做出了對該案所涉及的訴訟有管轄權的決定,預計將於最近作出案件的最終裁決。首先,《公約》排除了領土爭議的可訴性;其次,仲裁庭對菲律賓的“濫訴”的縱容將傷害《公約》未來的權威性和可接受性;最後,仲裁庭未能在菲律賓提起仲裁後對《公約》精神的褻瀆採取行動,進一步削弱了《公約》的效力。基於此,無論仲裁庭判決結果如何,在程序上如何做到完整有效,都將對《公約》的締約精神造成破壞,同時對《公約》的嚴肅性、權威性和未來《公約》體係下國際海洋法的發展埋下陰影。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