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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

http://www.CRNTT.com   2015-02-21 09:45:09  


 
  性別“消失”了

  此次進入立法程序的婚姻平權法案,包括兩個民法修正案。

  第一個法案是2012年由“立法委員”尤美女提起的“民法”親屬篇修正案,涉及3個法條:將“婚姻要由男女雙方訂定”中的“男”、“女”去掉,將“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改為“未滿十七歲不得訂定婚約”,將“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改為“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僅僅删了幾個字,異性婚姻的概念即被抹去。

  律師出身的尤美女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提出這個法案,是為了聲援同性伴侶申訴無法在戶政機關登記結婚的案子。“不管異性戀或者同性戀,只是性取向不一樣,我們都是一個人,我們都享有‘憲法’上所保障的這些基本的人權,包括婚姻家庭的權利。”尤美女說,不是所有的同志都想結婚,其實是爭取一個認同。

  2013年,另一位民進黨籍“立法委員”鄭麗君提出了更為詳盡的第二個法案,總共修改了“民法”的82條法律,具有男女性別區分性質的詞匯幾乎都被修改:如“夫妻”改為“配偶”,“父母”改成“雙親”。這個法案還賦予了同性戀者更多權利,尤其是承認了同性伴侶間的財產繼承權,以及平等領養子女的權利。

  在桃園地方法院曾經審理過這樣一個案件:一名女同志想要收養其姐妹的孩子,但因為她坦承自己是女同志,法院認為她的性傾向會影響孩子未來的性別認同,擔心孩子遭受歧視,而駁回了收養申請。但現實中,這個孩子已經是這對同性伴侶在撫養,只是希望在法律程序上加以認定。

  “其實法院應該允許她們收養才更符合這個孩子的利益。”民間組織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以下簡稱“伴侶盟”)秘書長許秀雯說。

  鄭麗君的這個版本,實際上是伴侶盟提交給“立法院”《多元家庭民法修正草案》中的第一部分,即婚姻平權。尤美女等其他22位“立法委員”也參與了聯署。

  而同志團體希望得到的權利,遠不止此。“多元家庭”法案提出的“伴侶制度”,承認雙方可不以性關係和愛情為基礎組成家庭,解除伴侶關係,無須雙方同意,單方即可解消;而“多元家屬制度”則承認,只要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無血緣關係的友伴家庭、病友團體等,在戶政機關登記後,均可成為彼此的家屬。許秀雯說,這兩個法案還未得到“立法委員”的聯署,僅在倡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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