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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釋誠意促成具兩岸特色保障投資協議

http://www.CRNTT.com   2012-08-10 08:06:25  


 
  然而,北京倘是對台商給予提供排除“國安條款”的待遇,當台商在大陸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而被公安拘捕時,同樣也須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台灣家屬,這就已屬“超國民待遇”,與大陸基本法律的規範有衝突。另外,台灣方面對於爭端解決機制安排,也希望增加“國際第三方仲裁”,這也明顯抵觸大陸方面的現行法律規定。因此,本來可以簽署的協議也只得暫時擱置,設法找出解套辦法。

  關於“國安條款”的問題,此要“一分為二”看。一方面,絕大多數台商到大陸投資是為逐利而來,在商言商,絕少涉足政治領域,因而即使是有碰觸法律紅線,也多是與觸犯商業經營的刑事法律有關,而較少涉及國家安全及恐怖活動等問題。因此,一些台商的的疑慮,就純屬多此一舉。但另一方面,按龐家均《大衛《情報劄記——台灣軍情局高官回憶錄》一書所透露,台灣軍情局確實曾經在台商中進行布建,要他們利用台商身份作掩護,在大陸進行間諜活動,而事實上大陸國家安全機關也會公佈過破獲個別台商為台灣情報機關蒐集情報的案件。另外,台灣的某些“法輪功”學員也在大陸經商過程中,進行法律不允許的活動。而江西省國家安全機關所拘捕的鍾鼎邦,據說就是涉嫌破壞大陸電視播放設備的“法輪功”學員。因此,台灣的“法輪功”組織對此議題反應最為激烈。

  因此,民進黨及某些“法輪功”組織對“台商保護協議”未能提供“超國民待遇”的反彈,一方面是為了反對而反對,刻意要阻擾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進度;另一方面就是要為自己在大陸進行違法活動爭取到“保障”。這當然是理所當然地遭到大陸海協會的抵制了。但卻也使大多數守紀遵法的台商,未能及時享受到“台商保障協議”的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的保障也就給拖延了。而按台灣傳播學上的理論,由於這種被故意渲染的“恐懼感”搶先佔領了輿論制高點,因而也就形成了“主流輿論”,確是令到台灣民眾受到感染而存有疑慮,這是必須顧及到部份民眾的感受的。

  但是,無論是國際慣例,還是中國大陸與其他一百三十九個國家所簽訂的投資保護協議,都沒有處理人身安全議題的條文,因為這是兩個完全不同領域的議題。不過,大陸方面釋出了最大的善意,並採取了靈活處理的手法,在第八次“陳江會”上另行公佈了《兩岸兩會有關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護共識》,規定雙方將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方投資者及相關人員,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同時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建立的聯繫機制,及時通報對方指定的業務主管部門,並且應儘量縮短通報的時間。如果當事人家屬通過一方業務主管部門向另一方業務主管部門進行查詢,另一方應將查詢結果儘快回復。這樣,既履行了國際規範,又解除了台商懮慮,因而可說是具有兩岸特色的投資保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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