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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自主招生難自主 | |
http://www.CRNTT.com 2011-12-13 11:10:50 |
■ 不自主因為不掌權 高校招生權是“因政府行政分權而得到的公權”,招生職能不應被政府部門、企業或其他事業單位替代 1952年以來,教育部統一高考成為高校招生幾乎唯一的形式長期不動搖。由於錄取制度剛性,標準單一,高校基本上沒有招生自主權,中學教學也因此陷入“片追”(片面追求升學率)與應試教育的泥潭不能自拔。改革開放以來,計劃經濟體制和政府統一管理模式下辦學主體缺乏主動性、積極性的弊端日益顯著,高校辦學者對於自主招生的要求更為迫切和強烈。 作為民法上的“非營利法人”,與教學權、頒發學歷學位證書權等一樣,高校招生權是“因政府行政分權而得到的公權”,其“公權職能是以國家教育權為後盾,通過縱向行政分權體制下延至高校,具體履行教育教學職能,以保障公民的公平受教育權為最高宗旨”。因此,高校應享有招生自主權,其招生職能不應為政府部門、企業或其他事業單位等所替代。但在現實中,無論是南方科技大學的“自主辦學實驗”3年來如履薄冰,還是華師大與紐約大學合作辦學的“准生證”一拖再拖,都說明目前在教育主管部門的控制下,人事權和高教資源統歸教育部,高校獲得的自主辦學權十分有限,招生當然也不例外。 自主招生並不必然導致腐敗,被質疑根源在於高校在政府行政管理之下還不夠自主 對於高校自主招生變為折騰學生,在試點路上逐漸偏移的現狀,有家長認為教育部給予高校權力過大是導致混亂的原因,贊成相對公平的全國統一高考。但事實上,自主招生並不一定伴隨腐敗。早在民國時期直至1952年,中國高校都實行自主招生,據學者調查當年大學招生導致的腐敗並不令人印象深刻,許多家境貧寒子弟依靠勤奮讀書也能升入大學。在國外多數國家歷來有大學自治傳統,不同高校依據公共考試成績、推薦信、高中成績、面試、論文等綜合評價衡量學生以絕對是否錄取,名校自主招生的腐敗新聞少之又少。 反觀中國,自主招生屢屢出問題的根源恰恰在高校還不夠自主。中國高校大多數是公辦,其權力主要來源於政府授權,政府對高校進行調控和督查很多時候變成了高度集中的直接管理干預,依據SCI,重點學科數、博士點數等顯性指標控制資源分配。整個教育系統內部,上級行政領導對校長有絕對的“生殺大權”,學校的人、財、物等諸權很大程度上為學校之外的力量特別是行政力量所掌控,下級對上級負責成為大學運作的基本邏輯。 ■ 自主權靠教育部“下放” 規劃、招生人數、組織等都要由教育部審批,高校的法定自主招生權只剩“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賦予了高校七項辦學自主權,其中第一項就是有關招生方面的自主權。第32條規定:“高等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儘管依據《行政許可法》規定,高校招生標準和招生方式應該是“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並不需要行政許可。但現實是高校規劃、專業設置、人數、招生組織等方面高校基本不能自主,所謂的自主招生權基本就只剩下“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也就是說,法律賦予的高校辦學自主權被行政部門壟斷,自主招生並非高校固有的權利,而是政府給高校的授權,而且這種權利下放是隨時可以收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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