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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千萬徐悲鴻假畫”的玄機 | |
http://www.CRNTT.com 2011-09-19 09:12:35 |
最重要的是《拍賣法》給了賣家和拍賣行一道“免死金牌” 事實上,賣家和拍賣行的“必殺技”還不在鑒定上,主要在《拍賣法》,該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說只要拍賣行和委托人聲明了不保真,事後要找他們退款是不可能的。這也被認為是拍賣行的“免死金牌”。 上海藏家蘇敏羅在拍賣行花了兩百多萬買了一幅“吳冠中作品”《池塘》,後來,經吳冠中本人鑒定,這是一幅偽作。蘇敏羅怒把拍賣公司北京瀚海和賣家告上法庭。然而,由於不能證實北京翰海及賣家事先知曉該畫作系贋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北京翰海對該項拍品所謂的免責聲明具備《拍賣法》第61條第2款規定的效力。而蘇羅敏在知曉該免責聲明並在競買前能夠充分了解拍品實際狀況的情況下成為買受人,是自主決定的結果,遭受的經濟損失屬於藝術品拍賣特有的正常交易風險。蘇敏羅的所有證據在《拍賣法》面前略顯蒼白,法院駁回了她的所有訴求,並且她還得承擔案件受理費27040元。 這起官司一時之間頗為轟動。這部1996年制定的《拍賣法》更是廣被詬病,有無數業內人士都認為這個法律該改改了,尤其是這免責條款,給不少人鑽了空子。 說到底,市場發展太快,法制和行業建設卻嚴重跟不上 拍賣公司是一個賣家和買家之間的中介結構,文物、藝術品和普通商品有區別,要讓拍賣公司或者鑒定專家去為它們的真偽打包票確實不可能,再知名的專家也有可能看走眼。藝術品的確是風險投資,買家自己需要審慎,承擔一定的風險。 然而,目前中國藝術品拍賣市場的問題在於,對買家的權利保障實在太少了。縱然不能讓拍賣行保真,但是仍然應該立法限制它們進行虛假宣傳、出現誘導性的語言,要求其保障買家充分的知情權。同時,鑒定機構的資質、程序也應該有相應的國家標準,應該有權威的鑒定機構和監督機構。 而在國外,像是蘇富比這樣的拍賣行就規定在五年內,如果所售出的拍品被發現是贋品的話,根據一定的條款,蘇富比將取消該交易,並退還購買款項。所以這些拍賣行才能成為聲譽卓著的百年老店。 說到底,中國的文物藝術品市場發展太快,相關的法規建設和行業自律都跟不上,買家肯定會受到傷害。 當然,買家可能就想買個假貨 在光怪陸離的藝術品市場,還存在另一種可能——買家早就知道這是假的,因為炒到這麼高的價格,根本就是個串通好的“局”,這幅“徐悲鴻畫作”也存在著這樣的可能性。 不排除以下兩種“假拍”可能性 拍贋品叫做“拍假”、而中國混亂的藝術品市場還有一種叫做“假拍”的現象,指的是這個拍賣根本就是假的。有分析就認為,這幅畫作雖然有徐悲鴻長子的“背書”,然而在當時就有質疑,並且確實很容易看出來這幅畫作有問題。所以,還存在以下的幾種可能性: 1.“自賣自買”:儘管《拍賣法》禁止“自拍自買”和“自賣自買”,然而在市場上這種現象還是挺多,這當然是為了在第一次拍賣中抬高身價,好在隨後的拍賣中大賺一筆,反正就是做個局給別人鑽進去。 2.洗錢行賄或者貪污:有的行賄者利用拍賣平台,鼓動受賄者送拍家中的贋品,而後與拍賣方和買家聯手做局當真品拍得高價,從而把黑錢洗白、完成行賄。另外,也有人利用拍賣來貪污,比如,某國企負責人(買家)以企業行為投資競拍藝術品,與熟悉的拍賣人和其他同場競價者事先定好成交價,而後在拍賣會上哄抬拍價,從而貪污差價部分。 鑒定混亂、法律缺位、監管缺失,“假拍、拍假”,這起離奇的徐悲鴻假畫疑案折射出了中國藝術品市場的各種混亂。在這樣的情況下,想要進入投資還真得提高點風險意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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