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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不要剝奪人權的現代化

http://www.CRNTT.com   2010-11-12 09:24:29  


 
商業用地從未被界定

  新京報:在美國,長期以來,關於公共利益的含義很狹窄,僅僅限於修公路或者建造軍事基地等,而且政府授予房地產開發商徵地只限於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危房改建,第二種是打破業主對土地的壟斷,咱們國家對公共利益的徵收有沒有非常明確的界限?

  江平:這應該看到兩點,第一,就是在美國,在任何其他國家,確實把公共利益和商業利益分得很清楚。商業利益被征用得靠談判。

  我們國家改革開放以來,所有的征用無不都以關於公共利益的名義,商業開發的用地渠道沒有了,而且現在我們的土地管理法也沒有這一條。如果是商業目的開發,怎麼來談判,怎麼來規定價格,這些都沒有,這是一個很大的缺陷。

新京報:那第二點是什麼?

  江平:另外一方面,也得看到美國這些年來對於公共利益的問題也有鬆動,比如說最近美國哪個州的一個鎮,要在那兒修建一個很大的藥廠,居民堅決反對,說你這是商業利益,我們不同意你就沒法子徵收,這個案子一直打到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說,這個鎮子失業人比較多,在你那修了藥廠可以大大增加就業的機會,所以從這點來看,也可以理解為是公共利益,這就已經把傳統制藥廠也叫做公共利益了,那這個情況就變化了,所以通過這種案例來改變法律的規定也有。

  新京報:公共利益的拆遷和商業利益的拆遷,從法律角度怎麼區別?

  江平:區別有兩個,只有公共利益才能徵收,商業目的不能徵收,不能夠強迫人家把土地轉讓給國家。第二個很重要,既然是徵收,價格是國家規定的,你必須服從;但是如果是商業目的,那就要談判、協商,如果你給我再高的價格我也不願意把我祖先的房子拆掉,我要留作紀念,你也沒法子強迫他,所以作為商業目的的拆遷,這兩個原則非常重要,一個是自願性一個是協商性。

讓政府收入與土地脫鈎

  新京報:在一些商業拆遷中,政府往往充當了開發商的保護傘,對於這種公權的濫用,怎樣的約束手段才是有效的?

  江平:這涉及一個最根本的問題,地方財政很大一部分是來源於土地徵收,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從財政體制來入手,政府不應當再這麼大程度上靠賣地作為財政收入來源,如果收入來源跟土地脫鈎,可能地方的這種利益衝動就能大大減少。

  新京報:政府就只拿土地增值的好處,不承擔補償責任,這個說法在法理上有沒有根據?

  江平:當然沒根據,徵收主體應該就是補償主體。

  新京報:有學者提出,凡是涉及本地發展的公共項目,規劃的全部過程都應該有公眾參與具體的程序安排,特別是受規劃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必須參與,這樣才可以從根本上避免政府對公民財產權的侵害,從可操作性來說是否可行?

  江平:很難完全做到,比如說我這里要修地鐵,我還要論證什麼,還要你同意不同意,修地鐵當然是市政的問題,市政得專門來設計,專門來討論,你怎麼來決策呢。再比如說你這要修一個發電廠,必須要得到你的同意,就像現在我們說的要修建一個核電廠,周圍沒有一個同意的怎麼辦,焚燒屍體的爐在什麼地方出現呢,沒有一個同意的,怎麼辦。

  所以這些東西涉及利害關係的問題比較複雜,我是覺得可以有一定的參考意義,並不是所有的公共項目都要有公眾的參與。

  本報記者 張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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