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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德統一經驗反思 一中同表 | |
http://www.CRNTT.com 2010-10-10 00:32:19 |
這份條約等於是戰後西德(代表德國)與蘇聯簽的和平條約,其中有關戰後歐洲領土疆界的確立,對於蘇聯而言,是再滿意不過了。這表示蘇聯幾乎全贏了。在蘇聯看來,波蘭疆界確定表示蘇聯從波蘭東邊拿到了合法的領土,波蘭從西邊也拿到了合法的土地,東西德的疆界也已經確定,一個戰後還沒有簽的“和平條約”,其應有內容都已經完成,有無“和平條約”已經不重要了。 蘇聯既然已經得到想要的所有東西,自然希望東西德能夠早日簽署條約,而不再支持東德的堅持,反而向東德施壓。1971年5月3日烏布里希特辭職,改由何內克繼任。自此,兩德的協商快速進行。 1972年12月21日東西德簽署《基礎條約》。東西德在此條約中互有得失,東德得到了西德的國家承認,但未獲得西德的國際法承認,西德所主張有關東德不是外國、兩國間的關係屬特殊關係、雙方應以追求統一為目標等立場均未出現在條約中。西德所得為,東德應允在經濟、交通、交化、體育……等各範疇內與西德展開合作。 如果不經意地來看《基礎條約》,可以得出這根本就是一個分離的條約。首先在“序言”部分,明確地指出“意識到疆界之不可侵犯以及尊重全體歐洲國家現存疆界之領土完整及主權,是和平之基礎條件”,這表示西德必須尊重東德的領土與主權。在第二條再次規定,雙方“遵循聯合國憲章所載之目標與原則,尤其是所有國家主權平等、尊重獨立、自主及領土完整、自決權、保障人權及不歧視”。為何有了這些清楚的共識,西德自己或外界還會認為《基礎條約》是一個“同意歧見”(agree to disagree)的條約呢? 關鍵出在“序言”第三句“認識到兩個德意志國家……,基於歷史之事實……在基本問題上,包括民族問題,有不同之見解”,以及最後一條,即第九條“同意本條約不觸及雙方已簽訂或與其有關之雙邊或多邊之國際條約與協議”。這個所謂“基本問題”就是統獨問題。而如果沒有第九條,西德所主張的“承認東德為國家,但非外國”就失去基礎了。 “東德為國家,但非外國”能夠存在的理由在於西德認為由於1937年疆界的德國還沒有滅亡,因此東西德兩個國家迄今仍是德國的一部分。因此,如果1937年疆界的德國已經滅亡,那麼在彼此已經同意尊重對方的主權與領土完整情形下,東西德的關係自然就是外國關係。在西德看來,《基礎條約》是個“一德兩國”的條約,在東德認知上,這是個“一族兩國”的條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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