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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論台獨分子犯罪刑事治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8-25 00:02:58  


 
  (四)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犯罪主觀方面:“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的直接犯罪故意

  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犯罪主觀方面是指“台獨”頑固分子應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或者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的行為,並且希望促成該行為的完成。如前所述,因《刑法》第103條為行為犯,即衹要實施了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行為就可構成犯罪,因而沒有規定犯罪目的這一主觀方面要素,司法審判中也無需考慮行為人的犯罪目的。然而,事實上,“台獨”頑固分子在組織、策劃、實施、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時往往具有“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的直接犯罪故意。為了更好地區分“台獨”頑固分子和受蒙蔽受蠱惑的台灣民眾,《意見》第2條和第7條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主觀故意作出了規定。在“台獨”頑固分子具有“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的直接犯罪故意的基礎上,準確定位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積極參加的,以便實施精準打擊和嚴懲“台獨”頑固分子。

  綜上所述,《意見》基於刑法學理論中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如果“台獨”頑固分子實施了組織、策劃、實施、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客觀行為,並且存在“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的直接犯罪故意的,尤其是《意見》所規定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積極參加的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應依法以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論處。還要注意的是,不同犯罪主體的主觀意志強弱程度不同,如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者的分裂國家的主觀意志最為強烈,社會危險性最大,更要應依法予以嚴厲的懲治。

  三、《意見》為兩院三部依法正確適用程序追究“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刑事責任提供指南

  為依法追究“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刑事責任,在準確認定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同時,還應當正確適用程序。兩院三部應當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涉嫌犯罪的“台獨”頑固分子進行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審判、提供法律援助等刑事訴訟活動,對“台獨”頑固分子處以刑罰,並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

  《意見》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規定,為依法正確適用程序追究“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刑事責任提供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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