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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論台獨分子犯罪刑事治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8-25 00:02:58  


 
  2. 觸犯數個罪名的處理應以“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為指導

  對於“台獨”頑固分子通過實施其他犯罪行為來達到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目的從而觸犯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和其他罪名的情況,法院應以“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為指導對“台獨”頑固分子作出判決。比如,“台獨”頑固分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過程中,又有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可以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定罪處罰。再比如,“台獨”頑固分子實施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犯罪,並利用廣播電視設施實施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依法對“台獨”頑固分子正確適用寬嚴相濟的程序

  《意見》堅持寬嚴相濟的原則,對於“台獨”頑固分子認罪認罰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對於主動放棄“台獨”立場及不再實施分裂活動等的,依法可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不起訴。

  1. 依法對“台獨”頑固分子正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的程序

  “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的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5條對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作出了規定,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因此可以適用於“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也即“台獨”頑固分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意見》第14條作出了與《刑事訴訟法》第15條相同的規定。

  依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第347條的規定,“認罪”是指“台獨”頑固分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認罰”是指“台獨”頑固分子真誠悔罪,願意接受處罰;“從寬”包括在程序上從簡以及在實體上從寬處理。關於“從寬”,依據《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1條、第8條、第9條的規定,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應當慎重把握從寬,避免案件處理明顯違背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綜合考慮“台獨”頑固分子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依法決定是否從寬、如何從寬;“台獨”頑固分子具有《刑法》第67條自首、坦白情節,同時認罪認罰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度內給予相對更大的從寬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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