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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台灣漁業發展瓶頸及兩岸合作途徑

http://www.CRNTT.com   2024-01-07 00:02:10  


 

  (三)涉外糾紛多、權益保障難

  水產品貿易、遠洋捕魚等漁業事務中都可能遭遇貿易管制、扣押等涉外糾紛,特別是台灣地區作為“未被國際承認的政治實體”,基於政經利益考量在處理漁業涉外事務中常處於較為被動局面。其一,國際關切台籍漁船非法捕魚。美國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局(NOAA)2021年8月首次將台灣地區列入涉及鯊魚割鰭棄身等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UU)捕魚的地區;美國勞動部2020及2022年都以台籍漁船虐待外籍漁工為名,將台灣地區納入“童工及強制勞工製品清單”。台籍“大旺號”、“和春61號”及“漁隆2號”等漁船因虐待外籍漁工被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處罰。歐盟曾將台灣地區列入打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UU)漁撈不合作國家(地區)黃牌警告名單,並多次通過“台歐人權諮商會議”等平台,就虐待外籍漁工向台方表達關切。國際環保機構綠色和平(Greenpeace)等非政府組織對外發佈調研報告,向國際社會揭露台籍漁船非法捕魚、虐待外籍漁工、販賣人口等違法犯罪行為。其二,台日漁業爭端不止。台日雙方雖在2013年4月簽署“台日漁業協議”,每年舉行“台日漁業委員會”會議,制定適用海域漁船作業規則,但因雙方漁業作業海域高度重疊,加上政治議題干擾,衝突糾紛不斷,台籍漁船多次被日方扣押、勒索。民進黨基於“美日同盟保台”政治考量,消極處理漁民涉外維權、維護釣魚島及沖之鳥礁權益等議題,引發島內漁民不滿。目前,雙方通過“台日漁業委員會”“台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台日漁業科研合作諮商會議”等平台,加強漁業領域對話合作⑤。其三,台籍漁船在南海爭議海域作業多次被越南、菲律賓、印尼等國“執法”。2021年1月,台灣屏東東港籍漁船海建興20號因在印尼“專屬經濟海域”捕撈被印尼海軍扣押,但台方認為捕魚地點位於其主張的南海主權11段U型線之內⑥。

    三、制約台灣漁業發展的瓶頸因素

  整體看,當前台灣地區漁業正處於發展瓶頸期,究其原因,台灣當局長期監管不力、政策短視是根本,外部環境惡化是誘因,發展面臨的風險日益凸顯。

  (一)缺乏監管、政策短視

  一方面,缺乏有效監管,導致台籍漁船違法犯罪行為頻發。近年來,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框架下相繼出台《港口國措施協定》(PSMA)、船旗國表現的自願準則(VGFSP)、FAO捕撈產品證明文件計劃自願準則(VGCDS)等規則機制,重點港口國(地區)、船旗國(地區)、重點管轄漁區國家(地區)及水產重要進口國(地區)均參與其中,不斷強化對非法、不報告和不管制(IUU)捕魚行為的管制力度。但台灣漁船非法捕魚行為多次遭到各方嚴重關切與制裁,仍屢禁不止,“洗魚”等違法犯罪行為頻發,主要原因在於台灣當局缺乏有效監管。如每艘漁船捕撈黃鰭金槍魚等魚種都有一定配額,台籍漁船選擇故意關掉漁船監視系統(VMS),把自己捕到的魚通過搬運船運到周邊國家(地區)賣掉,使用那個國家(地區)的捕魚配額,藉此變相擴大配額,捕撈更多漁獲,而台灣漁業主管部門通常會預設為是漁船“故障”。甚至出現台灣漁業主管部門派出的遠洋漁業觀察員,遭受威脅、賄賂或被殺害⑦。同時,台灣籍遠洋漁船多次出現捕撈保育類鯊魚、將鯊魚“割鰭棄身”等違規行為。2020年台灣籍延繩釣漁船“漁群166號”捕殺海豚作為魚餌釣鯊魚,引發國際輿論風波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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