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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美介入台灣國際空間 如何應對 | |
http://www.CRNTT.com 2023-12-25 00:00:28 |
(二)有效法案 第二類是有效的法案。自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末期以來,美國國會參眾兩院通過並經由美國總統簽署生效的類似法案共有6份,但此6份法案有一個共同的特點:聚焦於推動台灣參與世界衛生組織。這6份法案分別是:1999年12月7日通過的第106-137號公法、2001年5月28日通過的第107-10號公法、2002年4月4日通過的第107-158號公法、2003年5月29日通過的第108-28號公法、2004年6月14日通過的第108-235號公法和2022年5月13日通過的第117-124號公法。 在這6份法案中,第一份法案是在李登輝在任期間通過的,中間四份是在陳水扁在任期間通過的,最後一份則是蔡英文上台之後通過的。馬英九在任期間,美國國會並未通過類似法案。無論是李登輝、陳水扁還是蔡英文,都是推動“台獨”運動的“關鍵性”人物。在這個意義上,有效法案與第一類決議是有類似之處的。美國國會通過決議和法案不斷向台灣釋放支持“台獨”的信號。這些通過的法案與決議,與台灣當局的行動存在密不可分的聯繫。 而從法案的標題和具體內容等來看,其具有如下幾方面的特徵: 首先,6份法案的標題“大同小異”,關注議題高度聚焦。從標題來看,美國干涉台灣參與WHO的行為具有“承接性”。除第107-158號公法之外,前三個法案均命名為:關於台灣參與WHO的法案(Concern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Taiwan in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2004的法案標題命名為:處理台灣參與WHO的問題。⑬而在2022年最新通過的法案中,更是“直截了當”地指示國務卿制定一項戰略,以恢復台灣在WHO的觀察員地位。⑭法案標題的“小異”也可以反映出美國在加大對台參與WHO的支持力度。 其次,從具體內容來看,各法案的內容總體上都可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論證台灣參加WHO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第二部分則表達美國支持台灣參加WHO的“堅定”態度及國務卿應當採取的措施。當然,6份法案具體內容也存在一定的差異:前5份法案均強調台灣應當“適當且有意義地參與WHO”,最後一份法案則直接指向了恢復台灣觀察員身份問題;前5份法案在第一部分都提及到了美國國會1994年通過的“台灣政策評估報告”,通過援引該報告來為美國支持台灣參與WHO提供充分的“政策依據”,第六份法案則未提及。 最後,從法案發展演變角度來看,後述法案大多衹是在前述法案的基礎上對台灣參加WHO的“必要性”與“可行性”進行“理論”或政策上的適當擴充。例如,第三份法案對第二份法案即第107-10號法案的修正就很簡單,一是將布什總統在其致參議員姆科斯基(Murkowski)的信中的一個“要點”增加了進來,此“要點”是:美國應該尋找機會讓台灣在國際組織中發出聲音,以便為國際組織作出貢獻;二是增加了美國衛生部長湯普森(Tommy Thompson)有關將支持台灣以觀察員身份出席世界衛生組織大會的言論。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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