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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香港應適時啟動司法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21-02-10 00:03:40  


 
  香港特區一些法官們的政治化傾向,實際上表明了其對香港目前的政治生態和政治運作過程中所存在深度危機缺乏深刻的認識和洞察,甚至在某種程度上也表明了他們的政治立場和政治底色,實際上並不適合參與到國安法案件的審理。如果審理案件的法官真的有一定的政治水平,再與專業水平相結合,不僅可以消弭香港社會內部巨大的社會輿論和爭議,也不會引起內地激烈的社會反應。這恰恰說明一些法官一方面可能是被政治現實所挾持而身不由己,另一方面則可能是缺乏對香港政治未來發展方向的深刻認識。

  以黎智英案為例,讓香港保持基本正常的社會秩序已經成為香港特區的管治難題,我們現在則是要化解難題,結果香港高等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官作出允許保釋的判決之後,讓香港社會內部很多人感到大失所望,而且還給香港的反對政治力量又傳遞了一個信號,即外部政治勢力依然可以和黎智英等人眉來眼去、內外勾連、深度互動。那麼,我們希望的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的要求就落空了。

  中評社:不止是部分法官出現政治化傾向,法院自行擴權搞“違憲審查”,司法覆核激增影響施政,大批案件積壓久拖不決……可以看到,香港司法制度目前存在諸多問題,您認為這些問題產生的根源為何?

  李曉兵:透過種種亂象,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香港回歸後所形成的司法制度並非完美無缺。在回歸之前的相當長的時間裡,香港法院其實並沒有所謂的“違憲審查權”,但是在基本法由全國人大制定通過之後,港英政府迅速頒佈實施的《人權法案條例》卻成為了香港法院審理案件屢屢提及的重要法律淵源。在回歸之後,香港特區的法院在司法過程中不斷地擴張司法權,甚至藉助司法覆核形成了對特區政府行政管理權的壓制。另外,我們也必須看到,香港基本法制定過程中所確立的司法終審權,這樣的一種制度設計其實是有歷史局限性的。回顧中英雙方圍繞香港回歸以及中國恢復行使主權之後如何治理的談判過程和過渡期的反復較量,我們就可以發現,一方面是由於我們當時對於司法主權的理解和認識不夠全面,另一方面也是因為我國在改革開放之初尚缺乏足夠的經驗以法治的方式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

  現在的情況則是,隨著香港特區“一國兩制”實踐的不斷發展,在應對香港特區管治危機和憲制危機過程中不斷大膽地進行探索,我們也日漸認識到香港特區司法制度並非完美無缺,也需要不斷完善。特別是過去幾年,不論是違法“佔中”期間,還是“修例風波”中,司法機構對一些重要案件的裁決都曾引發香港社會海嘯般的爭議,甚至讓香港特區屢屢陷入憲制危機之中。我認為,這些問題產生的根源,是香港從回歸之初到現在,並未能實現憲制秩序重塑的目標。

  香港國安法的出台,實際上也有推動憲制秩序深度重塑的考慮。我們可以看到,過去20多年的很多做法和既有的狀況依然得到維持,回歸初期的“井水河水之說”依然有很大的吸引力。在應對管治危機和憲制危機的過程中,可以解決一些制度障礙的問題,但從整體上來說是不夠的,就連憲法的實施和效力問題,也是最近幾年才開始在香港社會進行廣泛的探討。所以說,香港國安法在“修例風波”暴力活動不斷升級、外部力量深入介入香港內部事務的情況下出台,也是要補上這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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