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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香港應適時啟動司法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21-02-10 00:03:40  


 
  李曉兵:黎智英案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件,在某種程度上說也是一個測試性案件,影響非常大,牽動了太多人的神經。香港社會各界和內地都要透過黎智英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意志、能力和效果作出評價。

  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和實施,實際上是從國家層面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撐起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大傘,同時也構建了雙層立體的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即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中央政府駐港國安公署,同時又建立起來連接通道,就是香港國安法第55條的規定。如果遇到香港特區層面辦理起來特別困難,而社會影響又很大的案件,或是在香港特區管轄審理面臨諸多障礙的案件,國家安全面臨重大威脅的情況下,便可以通過特區政府或駐港國安公署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然後轉由駐港國安公署按照第56條所規定的法律程序來處理。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初衷,就是要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提供充分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的保障,推動香港特區及早實現由亂而治轉換的基本目標。

  為什麼《人民日報》在去年底發文說,黎智英被保釋對香港法治傷害太深?我們看到,香港自有其引以為傲的法治傳統,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和實施又讓香港特區在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方面前進了一大步,但是,從一些重要案件的審理過程來看,法官選用及其立場卻成為了短板。這就讓我們感覺到香港的法治實際上是存在缺陷的,也就是存在一些殘缺的,它一如既往地偏重於對居民權利和自由的保障,卻忽略了在國家安全方面的憲制責任。去年的“修例風波”期間,外部勢力深度介入香港內部治理過程,甚至讓基本的社會秩序都無法得到維持,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實施就是要從根本上讓香港特區過去一直存在的不設防的狀態有所改變。徒法不足以自行,而成熟的法治也不應該是“一條腿”的模樣,必須能夠實現自由和秩序之間的平衡。

  香港2019年因為《逃犯條例》的修訂而陷入重重亂局無法自拔,原因之一就是國家安全被長期忽視,外部政治勢力與內部激進政治力量深度勾連頻頻互動。香港國安法就是要補齊香港特區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存在的短板,這就需要特區政府包括律政司和警務處,還有各級法院的法官,以及社會各界在維護國家安全這個重要問題上保持清醒的頭腦。香港國安法第42條所規定的適用保釋的要求是非常清楚的,即“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這實際上是在香港特區確立了一個新的適用保釋制度的基本原則,被行政長官指定負責審理國安法的法官對此要作出充分、全面的評估和判斷,也就是說,在涉及危害國安的案件上,要以不保釋為基本原則,保釋為例外,除非在確信不會對國家安全造成新的危害的情況下才可以批准保釋的請求。

  像黎智英這樣的反中亂港的關鍵人物,在“修例風波”期間曾赴美拜見美國副總統彭斯、國務卿蓬佩奧、國家安全事務助理博爾頓等人,赤裸裸要求美國干涉香港事務、“制裁”中國內地及香港高官。在此前接受法律指控之後,黎智英依然見縫插針地利用各種機會與外部連線互動,呼籲美國透過各種渠道向中國政府和特區政府施壓。種種跡象都表明,黎智英是一個得到外部政治勢力器重和依賴的關鍵性人物,高等法院法官容許其保釋,不啻是對黎智英的縱容,相當於是“放虎歸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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