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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死刑問題為什麼廣受關注?

http://www.CRNTT.com   2014-12-09 13:41:23  


 
  儘管中國的司法制度不會受外界干擾,但我們把死刑核准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還是考慮到了國際社會的影響這一因素。現在,我們生活在一個全球化的社會,經濟上的實力已經舉世公認,但是制度上以及其他的方面,我們要跟上來。

  所以,我想說的一個基本意思是,從2007年死刑判決和執行至少下降一半,到2011年首次減少13個死刑罪名,到這一次又準備取消9個死刑罪名,應當說每一步都出乎意料,步子比我們想象的要更快。不過,中國的死刑改革與國際社會的期待還有不小的距離。國際社會現在是什麼情況呢?70%以上的國家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已經廢除死刑,還有不到30%的國家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還保留死刑,但是實際中真正執行死刑的微乎其微。

  我看到《參考消息》上的一個報道稱,2012年全世界只有21個國家真正執行過死刑。其中,日本每年的執行數是10個以下;印度是世界第二大國,每年也是10個以下;美國現在每年有三四十個死刑。所以,即使在這些還保留有死刑的國家,死刑已經成為一種僅僅帶有象徵性的罕見的刑罰,相較而言,我們國家的數字要大得多,還是一種常用的刑罰。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死刑制度改革的壓力比較大。有一個公約叫《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個公約在1998年的時候我們就簽署了,簽署以後要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才能生效。但是,一直到現在,這個公約都還沒有批准。因為批准以後,我們就要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遞交履約報告,說明這個公約的有關條款落實得如何,這是義務。包括去年的廢除勞教制度,都在朝著這個公約的要求努力。

  這個公約是1966年在聯合國通過的,那個時候世界上的多數國家還有死刑,公約要求各個國家盡可能地廢除死刑,“死刑只能適用於最嚴重的犯罪”。這個條款怎麼理解?什麼是“最嚴重的犯罪”?伊朗認為通奸也是最嚴重的犯罪;朝鮮可能有另外的解釋;中國過去認為盜竊罪也是最嚴重的犯罪,而現在貪污罪、受賄罪還被認為是最嚴重的犯罪,所以這次取消死刑並沒有去考慮它們。各個國家的文化傳統或者標準不一樣,各國都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執行。

  那麼,“最嚴重的犯罪”到底該如何定性?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就此作了一個解釋:最嚴重的犯罪一定要跟剝奪他人生命相關的暴力犯罪聯繫起來。於是我們看到一個比較奇怪的現象,比如,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餘振東逃到美國去了,中國跟美國談判,要求把他遣送回來。美國說,你不能判他死刑,你要判死刑我們就不遣送他回去。加拿大更是這樣。為什麼賴昌星好幾年回不來?加拿大說不是我不願意送回去,送回去以後我們加拿大很多人權(非政府)組織要狀告政府違反《憲法》,因為加拿大的《憲法》是廢除了死刑的。所以一直到2011年,中國廢除了走私罪的死刑,加拿大才同意把賴昌星送回來。

  美國自己也有死刑,為什麼還反對?這是因為美國的死刑只是針對嚴重的暴力犯罪,即一級謀殺罪。從法學專業角度說,美國的刑法思想就是一種報應思想,死刑針對的是一種暴力犯罪,是故意去謀殺別人。按照美國的理解,“最嚴重的犯罪”不能適用於非暴力犯罪,貪官、腐敗分子判刑可以,但不能判死刑,否則,就超出了報應的限度。

  為了將這些潛逃海外的人遣送回國,中國和美國、加拿大達成了協議。但是,問題又來了。比如賴昌星這個案子,已經有二十幾個人判了死刑,頭號分子現在卻不能判死刑,老百姓不好理解。

  來源:中青在線-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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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UN656) 原標題:中國的死刑問題為什麼廣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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