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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薄穀開來案看死緩制度存廢

http://www.CRNTT.com   2012-08-21 11:05:57  


薄穀開來和張曉軍涉嫌故意殺害英國公民尼爾伍德案,20日上午於合肥做出判決,薄穀開來被判處死緩,張曉軍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
  中評社北京8月21日訊/世華財訊今天登載賈運可的文章“從薄穀開來案看死緩制度存廢”,內容如下:  

  中國社會在發展前進的過程當中存在著很多的迷思,而近兩年的重慶或許可以說正是這種“迷思”最集中的體現地之一。今天,前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夫人薄穀開來與其“家傭”張曉軍合謀殺害英國商人尼爾-伍德一案有了初步的審判結果,薄穀開來被判處死緩,而張曉軍則是領刑九年。由於雙方均當庭表示不再上訴,所以這也會是最終的結果。但是這個案子也讓死緩再次成為了輿論關注的焦點,死緩制度究竟是否應該存在,再次被各方爭執。

  對於被認定是故意殺人而被判處死緩,法庭給出了兩點司法解釋:一、薄穀開來存在精神疾病,行為能力較弱;二、薄穀開來存在立功表現。這兩點都是十分正當的理由,因此筆者也沒有什麼反對的意見。但是筆者覺得,既然存在可以不判死刑的理由,那為什麼不幹脆直接來個無期徒刑呢?畢竟,死刑緩期執行兩年之後,不出意外,也還是無期。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是傳統中國人對法律最基本也是最執著的理解和堅持。因此,這個案件也就特別地引人注目。法律本來就是要公平公正,條例嚴密而明確的嘛。一方面,不論是“王子”還是“庶民”,犯了法都應當接受相應的制裁;另一方面,在同樣的情況下,不分貴賤的都要接受相同的處罰。現代一點的說法,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罪要同刑。

  但是,“死緩”這種為我國所獨有的死刑執行制度,卻為法律這種天然應當具備的“嚴密性”和“明確性”帶了嚴重的不確定性。

  死緩,從字面意思上理解就是暫緩人的死亡。按照法律的定義,死緩指的是對於應當判處死刑,而又不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對其緩期兩年執行,在勞動改造之後以觀後效的死刑執行制度。在現實的司法實踐當中,極大多數的人在兩年之後均被改判為無期徒刑。

  從“死緩”的法律定義當中,我們就可以十分明顯地感覺到,這種制度是有著極大的隨意性的什麼才是應當判處死刑而又不需要立即執行的情況?這種情況又需要怎樣的法律要件?這些,都是難以去清晰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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