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7日電/在湖南一些地方,近期有未到退休年齡的“局辦委”或鄉鎮“一把手”、重要班子成員向上級打報告,要求按地方“公務員50歲(或50多歲)以上可退居二線、享受比在職時更高待遇”的政策,自請“早退”。
在即將“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方案”語境下,一些地方公務員申請提前退休,顯得非常扎眼。普通職工退休後的退休金替代率並不高,提前退休公務員豈能“享受比在職時更高待遇”?
公務員“提前退休”是許多地方一直存在的現象,且也不是什麼“土政策”,而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如《公務員法》第88條規定,“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
公務員“提前退休”現象之所以存在,甚至在一些地方被“以待遇換位子”方式鼓勵,折射出公務員職業生態的某些痼疾。
比如,公務員機構臃腫、人浮於事。誠如湖南某縣組織部門幹部坦言,“用待遇換位子”意在消化冗員,實屬無奈之舉,“該縣撤銷或撤並的正科級單位14個,幹部人多職數少,實在無法安排”;昆明市官渡區委組織部部長也提供了一個鮮活例證,“農林局一家下屬單位編制不少、活卻不多”,“一個月工作就圍繞著救一只鳥”。
再如,公務員出口機制不夠通暢,“能上不能下、能進不能出”現象較為普遍。現實中,除了到年齡正常退休或因貪腐被開除之外,公務員“辭職辭退”現象仍是一種相對罕見的小概率事件。這種背景下,一面是“人浮於事”,一面又是“出口不暢”,要想消化冗員,“提前退休”似乎成了不得已的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