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22日電/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起二度審議反家暴法草案。在下午的分組討論上,不少委員都提出,應當將性暴力納入家庭暴力的定義範疇。
董中原委員認為,二審稿草案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仍舊不夠具體。他列出九項應當納入家暴定義的內容,其中包括非法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侮辱誹謗及宣揚隱私、隱匿損毀財產等等,其中三次提及涉性暴力,包括對未成年人的性侵害、對配偶的性暴力、其他侵害性權利的行為。
“現在的草案對家暴行為隻有概括性描述,沒有具體列舉,解釋過於原則和籠統,”他認為,“不利於職能部門甄別、界定什麼是家暴,不利於有關司法和執法機構裁量權的行使,也不利於家暴受害人了解哪些情況屬於家暴行為。”
呂薇委員則認為,可以不明確列舉性侵害,但將其作為身體侵害的一種,在定義列舉中指明“身體、精神、性侵害等行為”。張健委員也提出,性暴力問題目前反映強烈,雖然其他法律中已經包含這個內容,但對婚內強姦和家庭內強姦始終很難限制。
陳竺副委員長則表示,自己以前也考慮過性暴力入法的問題,但是“在我們國家不太好適用,一定意義上可以與身體傷害互相借用”。
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則認為,是否加入性暴力是一個關鍵問題:“性暴力不同於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第一,侵害的客體不同﹔第二,侵害的後果不同﹔第三,性暴力是目前一些試點法院判決家庭暴力嚴重程度的重要指標,如果沒有這樣的話,法院工作沒法進﹔第四,性暴力是婦女以暴制暴的最主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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