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雯委員持類似觀點,她認為,我國傳統觀念對性暴力羞於啟齒,但實際上形勢和政府部門和學者的調研數據相比較還更加嚴峻。“據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統計,從2008年到2013年媒體報道的697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有70例是性侵害,49例的侵害者是監護人,其中生父母實施的是28例,繼父養父實施的是21例。”
她指出,現在的保護難點是伴侶之間的性暴力。聯合國《家庭暴力示範立法框架》說,“家庭暴力行為”包括所有“由家庭成員對家庭中的婦女施加的以性別為基礎的肉體上的、精神上的以及性的侵害行為”,而世界上大多數有家暴專門立法的國家也採取了較為寬泛的家庭暴力定義,明確納入性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二審稿有很多進步,但未將性暴力納入其中是一個遺憾。如果我們能夠在家庭暴力的類型中將性暴力納入其中,我覺得,可以更好地發揮法律的指引和教育功能,從而更好地預防性暴力的發生。”她表示。
(來源:人民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