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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馬英九“犯行”相同的民進黨籍台南市長許添財不被起訴,馬英九卻遭起訴,“雙仁”何日還馬清白?! |
中評社香港3月13日電/台南地檢署偵結首長特別費案,認事用法與台北地檢署起訴馬英九案南轅北轍;起訴書甚至直指,司法人不該如法匠,不該束縛在法律象牙塔中,不該將制度瑕疵變成犯罪問題。句句都像衝著北檢、及調查起訴馬英九的檢察官侯寬仁、陳瑞仁而發。
聯合報報道,南檢偵結書說,首長特別費使用有其慣例,半數不需發票的特別費“實務上幾乎已定性為首長實質薪資補貼”,不能因為主計、審計制度上的缺漏,要機關首長負刑事責任。司法人不該“匠氣十足如堆積木般堆砌法律概念”,不該“束縛在法律概念的象牙塔中去解釋法條”,所謂向會計人員施用詐術的認定,令人有牽強附會或羅織罪名之誤解。
報道說,南檢偵辦此案的檢察官是陳明進,但全案認事用法,是經檢察長、主任檢察官等人討論後形成共識,決定從寬認定。
與侯寬仁聯手調查、起訴馬英九的陳瑞仁不得不說,南檢的不起訴書花了很大篇幅對“實質補貼說”去論理,“在我看來,很像馬英九的答辯狀。”
中國時報分析報道說,嚴格講來,這是檢察官內部常見的法理見解衝突;但是對被起訴剛好滿一個月的馬英九來說,卻是不啻於解救他的及時雨。
與馬英九“犯行”相同的民進黨籍台南市長許添財不被起訴,馬英九卻遭起訴,“雙仁”何日還馬清白?!
中國時報報道又說,弔詭的是,南檢偵結、起訴書對馬英九有利,相對地對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卻意外出現不利的效應。
因為被起訴的台南市副市長許陽明需要單據核銷的部分,被檢察官認為用私人發票,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起訴,這部分案情近似於“國務機要費”吳淑珍使用發票報帳情形,顯然南檢標準亦和陳瑞仁起訴吳淑珍相同。
可以這麼說,南檢起訴書的司法效應是“陳明進聲援偵辦‘國務機要費’的陳瑞仁,但批判協辦馬英九特別費的陳瑞仁”;政治效應就理所當然變成了對馬英九有利、對陳水扁較不利的結果。只是審判扁馬的法官是同一組人,這也會有微妙的政治效應變項。
短期而言,馬英九可以暫時走出被起訴的陰霾,藍營形勢也又回到原點;但陳水扁還是得擔心官司結果,綠營形勢也一如以往。只是侯寬仁、陳明進兩份起訴書相繼出爐後,檢方內部出現歧見,四大天王的特別費案,可能將是“雷聲大、雨點小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