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一個特別費案的南北兩種見解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3-13 10:30:20  


  中評社香港3月13日電/台灣《中國時報》今天發表社評說,台南地檢署偵結台南市市長許添財與前副市長許陽明特別費案,許添財獲不起訴;許陽明則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後者與台北的檢察官起訴馬英九特別費案的罪名看似相似,但是起訴書中陳述的起訴理由,卻與馬案的起訴邏輯,截然相反。 

  社評說,辦理馬案的陳瑞仁、侯寬仁檢察官認為首長特別費不須單據報帳的部分,出具領取之後仍為公款,不能私用;辦理許案的陳明進檢察官則明白指出必須認清首長特別費制度本身具有瑕疵,不能因為實際支領行為所形成的行政慣例而入人於罪,首長特別費不須單據報銷的部分是實質補貼,一經據領銷帳,即屬不必追究用途的私款。 

  如果依照陳明進檢察官採取的標準,馬英九恐怕不會遭到起訴。碰到同一個法律問題的類似案件,檢方擺出南轅北轍的兩套標準,涉及特別費問題的數千首長,幸與不幸,命運大不相同,台灣的政治發展面貌也不具有可預測性。掌握問題答案的司法,該不該有一種可令人們滿意的交代? 

  社評指出,時間較後出現的南檢起訴書,當然深知所持與馬案起訴書不同見解必會引起注意,似乎已經負責地在起訴書中交代了所以意見不同的理由。我們不願在此臧否兩份起訴書的是非高下,寧可留給審判庭去做決定。值得一提的是,南檢起訴書中將相關法理問題的歷史脈絡與爭點所在,還有性質屬於高度政治性的法律案件,必須站在歷史的高點來觀察,所引用之證據與待證事實,均以符合標準的方式臚列清楚,有條不紊,令人印象深刻。其所採取的標準,雖然與馬案起訴書大有出入,卻與因為陳瑞仁檢察官辦理的吳淑珍“國務機要費”案所用的標準一致,兩相對照,反而是馬案起訴書的標準與吳案起訴書的標準不同,令人費解。 

  南檢的起訴書亦已指出,特別費制度瑕疵,形成的法律見解歧異由來已久,於是基於罪疑惟輕的原則,拒絕以不明確的法令規定做為羅織成獄,入人於罪的根據。起訴書中所說的法律見解歧異,恰恰也就反映在一南一北結果完全不同的案件之中。如果從檢察一體與審判獨立的體質並不一樣的角度來說,檢察官對於同一個法律問題形成如此出入甚大的結論,又明知同時還牽涉到了成百上千首長刑事責任的有無,按理來說,檢察機關應在決定起訴與否之前,在體系內部形成一致的見解,才不至於影響機關的實質公信力。 

  社評說,據消息顯示,本件一南一北兩案檢察官曾經就此交換意見,現在事實證明,並未形成共識。如果按照制度運作,此時並非不能經由檢察總長出面指揮協調,整合檢察部門的整體立場。即使是在兩個態度歧異的起訴之後,也可以撤回其中一案而謀求統合。偏偏這是高度政治敏感的案件,而其高度本應絕對超越政治的檢察總長,就在最近惹上了政治糾葛不清的聲譽麻煩,代表檢改會發言要求他自行下台的,卻正就是辦理“國務機要費”的陳瑞仁檢察官。檢察總長頓時失去了著力的空間,檢察體系整體信用重振的契機也已隨風而逝!而台灣為學習如何建立司法尊嚴所付出的代價,也未免太高了一些! 

  現在,或許只能試著從正面角度著眼,原來引起社會高度懷疑的特別費案,終於因為南檢起訴書詳盡地說理而凸顯了焦點,也因此給了審理此案的法院一個公正裁判的機會。雖然因為兩個案件也會各有一南一北的法院法官相互協調溝通,但是由於吳案、馬案、許案三份起訴書先後呈現的不同見解,基本上已將問題的輪廓乃至細節,勾勒得相同清楚,審判相關案件的法官能夠因此居高臨下,公平地思考正反兩個觀點,提出足令全體人民以及涉案當事人同感信服的判決,而且不經協調溝通,即能見解一致,其實也並非不能期盼。 

  社評表示,至少,在兩份起訴書正反俱呈之後,審判庭法官脫離不必要的政治顧慮,只從法理與公平正義出發,還首長特別費問題所形成的社會焦慮一個法律公道,應該不是苛刻的要求。唯其如此,南檢在許添財案中堅持立場、不肯墮入概念法學窠臼的起訴書,或許也就可以發揮了它真正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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