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2日電/新華社消息:《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將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建立信用檔案,包括商業賄賂、逃稅騙稅等行為將被保存和披露五年。
根據《條例》的規定,六大類不良信息包括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的信息;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最終維持原決定的行政處罰信息;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信息;不履行行政決定而被依法行政強制執行的信息;不履行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經依法認定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具體行為包括商業賄賂、逃稅騙稅、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逃避兵役等。
《條例》注重發揮失信懲戒的作用,讓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對一般不良信息主體,以加強行政監管為主要約束手段;對因損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等嚴重失信行為而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信息主體,明確國家機關可以按照規定對其採取限制參加政府採購、限制高消費、限制任職資格、限制享受財政資金補助、限制參加表彰獎勵活動等一系列懲戒措施。
近年來,浙江省以紅黑名單為重點,積極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截至目前,省級部門單位在23個領域出台了失信“黑名單”制度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