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徐琳玲 謝文思 來源:南方人物周刊 推介人 董池穆 廣州 媒體編輯
救市,救市!還是救市!
這是全球經濟連續幾周內惟一的關鍵詞。當這場美國次貸危機引起的、席卷全球的金融風暴進入一個危急時期,美國和歐洲各國政府開始頻頻重磅出手,以挽救本國脆弱的銀行機構和脆弱的市場信用。動用資金的力度,近乎一個國家大部分的GDP收入。資本主義莫非要走上國有化的社會主義道路了?這背後有什麼樣的根源?孕育著怎麼樣的風險?
當全世界眼巴巴望著中國來充當他們的“救市”主時 ,這對中國是天降大任呢,還是一個可怕的、更大的金融陷阱?在這個內憂外患的時期,面臨出口下降、經濟增長速度放緩的中國又將如何自救?
“長遠地說,這場危機對中國是個好事。”在回答本刊記者提出的這些問題時,美國耶魯大學管理學院金融學終身教授陳志武表示了樂觀的態度。“如果中國政府處理得好、做出非常有遠見的決策的話,中國會是這次金融危機中的最大贏家。”
政府救市,不是要把民間力量從行業中擠掉
人物周刊:現在,美國、英國等國政府紛紛出手救自己國內銀行等金融機構,動用巨額資金。這可能會引發什麼樣的新問題?
陳志武:一定會出新問題。譬如,美國政府的公債約為GDP的71%,西歐國家的公債也都在60%左右。這些國家的政府給銀行提供全方面的擔保,注資使之成為國有持股銀行,銀行存在的呆壞賬將轉變為國家財政赤字,最後有可能轉變為國家的財政危機。一旦財政危機出現,政府就沒有太多選擇了,或者大規模加稅,或者犧牲未來的經濟建設機會去供養財政赤字和國債。最後,這又反過來決定這些國家的經濟到底能不能繼續增長,失業率能不能够降低等等這些經濟問題,會阻礙這些國家的進一步發展。
只是現在到處都是火,先救火再說。
人物周刊:凱恩斯的國家幹預政策重新抬頭,金融等產業的國有化趨勢,會對歐美發達國家未來的經濟體制產生怎樣的後果?
陳志武:對美國來說,入股銀行、救市只是過渡性的安排。美國歷史上也多次這樣做過,最近的一次是1984年,當時美國的第7大銀行——“大陸伊力諾依銀行”(Continental Illinois Bank)在德州等地呆壞賬太多,出現潛在的擠兌危機,結果,聯邦政府接手其80%的股份;30年代大蕭條時期,美國政府也接管過很多銀行,其中規模最大的要數1932年由聯邦政府成立的“國家再建金融公司”(Reconstruction Finance Corporation),它不僅給處於危機中的金融公司提供貸款,而且花了13億美元(相當於今天的2000億美元)買了近6000家私人銀行的股份。
但是,美國的救市或者由國家控股私人企業,有兩個特點:其一,只是在危機出現并且其他補救方式都無效時,政府才出面,目的不是要由政府接手并由政府經營企業、銀行,不是與民爭利,也不是通過政府經營來實現“均貧富”,只是解決危機;其二,一旦危機過去,市場信心恢複并進入正常運行後,美國政府就從那些國家持股的銀行、金融機構或企業中淡出,將股份轉售給私人或私營企業。這種救市所引起的國家持股,跟當年中國和蘇聯進行國有化的出發點是完全不一樣的,不是由國家把民間力量從行業中擠掉,而是在危機時為民間市場力量提供援助。
我們今天看到美國、歐洲所盡力做的,只是30年代凱恩斯主義的重現,沒有其他方面的調整。
為什麼會如此呢?這是不是否定市場經濟的理念呢?肯定不是。沒有了解人之本性的人會認為這證明計劃經濟、國有經濟是人類的重新選擇,我們以前的教訓、前蘇聯的教訓都告訴了我們這一點。但是,我們也必須認識到,沒有人會天真到以為今天還能像100年、200年前那樣能有一個沒有政府影子的絕對自由市場。在傳統社會以村、以局部地區為核心的市場中,由於各地市場相互影響小,一地市場出了問題,即使沒有政府幹預市場,後果再嚴重也危害不到全社會。現在,不管是一國之內,還是跨越國界,各地區市場都已被整合到一起,特別是隨著全球化的深化,金融市場已不是一個地區、一個國家的分割市場,而是真正國際化了的市場。在這種時候,如果一個市場因信息過多地不對稱而引發信心危機,并全面崩盤的話,它將對整個世界經濟和社會形成前所未有的震蕩,這涉及到太多的公衆利益。
國家在市場中必須承擔維護產權和契約權益的責任,必須建立和維護市場所需要的制度架構,此外,當意外市場事件威脅到太多公衆利益時,政府有責任出面保護公衆利益。相比過去,政府介入恢複信心的必要性確實高了很多。
當然,如果政府幹預救市,會帶來很大的道德風險,這也是代價,也會很大。這就是為什麼現代社會里政府的作用和角色大了很多,但權力增加很多的同時,對權力進行監督制約的必要性也大大增加,因此,就出現了現代憲政民主制度,這些同步發展不是偶然的。我們必須看到,在關鍵時候,政府不救市會有很大社會成本,但救市有好處、也有道德風險,兩害相權究竟誰重、誰輕?由誰來判斷?做出判斷的人是否公正客觀?是否有可靠的制度架構保證其公正客觀?所以,政府可以在市場關鍵時候起重要作用,但是必須在問責架構下幹預市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