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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本人應當充分使用代言商品
http://www.CRNTT.com   2022-11-03 18:47:59


  10月31日,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游部、廣電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電影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明星代言“翻車” 嚴重破壞市場秩序

  近年來,文娛行業在滿足群衆多樣化文化需求、推動經濟增長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明星廣告代言“翻車”事件頻發,嚴重破壞市場秩序、污染社會風氣,亟待切實整治。七部門指出,《指導意見》充分整合現有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綜合運用市場競爭、行業管理、監管執法、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等多種措施,構建起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治理體系,為維護好明星代言領域清朗空間提供新的制度支撑。

  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不僅需要加強監管執法,更需要規範市場運行、強化行業管理,促進市場主體各負其責、市場有序競爭、行業加強自治,形成德藝雙馨明星被市場認可、違法失德明星被市場抵制的良性循環。

明星代言活動應當符合 社會公德和傳統美德

  除明星作為廣告主為自己生產或者銷售的商品進行廣告推介外,明星在商業廣告中通過形象展示、語言、文字、動作等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推薦或者證明,應當依法認定為廣告代言行為。

  明星在廣告代言活動中應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代言活動應當符合社會公德和傳統美德。不得發布有損國家尊嚴或者利益的言論;不得實施妨礙社會安定和社會公共秩序的言行;不得宣揚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內容;不得宣揚民族、種族、宗教及性別歧視;不得炒作隱私;不得宣揚奢靡浪費、拜金主義、娛樂至上等錯誤觀念和畸形審美;不得以飾演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革命領袖、英雄模範等形象或近似形象進行廣告代言(以飾演的其他影視劇角色形象進行廣告代言的,應當取得影視劇版權方授權許可);不得宣揚其他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言論和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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