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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本人應當充分使用代言商品
http://www.CRNTT.com   2022-11-03 18:47:59


 
  明星為嬰幼兒專用或者異性用商品代言的,應當由明星近親屬充分、合理使用該商品。明星在廣告代言期內,應當以合理的頻率、頻次持續使用代言商品。對於電子產品、汽車等技術迭代速度較快的商品,明星僅使用某品牌的某一代次商品,不得為該品牌其他代次商品代言。

  明星以品牌“體驗官”“推薦官”“形象大使”等名義為企業或者品牌整體形象進行廣告代言的,廣告中應當標明或者說明明星使用的該企業或者品牌的商品名稱。

  《指導意見》還明確,相關部門要加強廣告代言活動全鏈條監管,嚴厲查處明星代言的虛假違法廣告,依法追究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以及相關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對於明星虛假、違法代言的,要堅決依法處罰到明星本人,不得以處罰明星經紀公司替代對明星的處罰。明星經紀公司參與廣告代言活動的,作為廣告經營者承擔法律責任。對於明星虛假、違法代言情節惡劣的,要加強公開曝光,依法依規列入個人誠信記錄,加強失信聯合懲戒。明星虛假、違法代言後,及時、主動向消費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企業應自覺抵制選用 違法失德明星作為代言人

  在選擇廣告代言人方面,《指導意見》中明確,企業選用代言明星前,應當對明星從業情況、個人信用等進行充分了解,注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自覺抵制選用違法失德明星作為廣告代言人。嚴格遵守廣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選用因代言虛假廣告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明星作為廣告代言人。

  《指導意見》要求,各類媒體單位要嚴格落實節(欄)目管理制度,依法依規加強直播管理,嚴禁違法失德明星通過參加訪談、綜藝節目、直播等方式變相開展廣告代言活動。

  《指導意見》發布後,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發布文章稱,明星代言行為絕非簡單的市場商業行為,一頭牽動粉絲和公衆的喜愛、信任,一頭牽動對消費者和廣告主的責任與義務。規範代言行為,不僅是對消費者負責,也是對廣告主和代言人負責,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提醒演藝人員、藝人經紀人和經紀機構認真學習領會、貫徹執行《指導意見》,切實規範、審慎代言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同時也保護演藝事業健康發展。(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藺麗爽、張恩傑 統籌:池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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