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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門為明星代言“劃紅綫”
http://www.CRNTT.com   2022-11-03 18:46:19


  10月31日,按照中央宣傳部文娛領域治理有關工作部署,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游部、廣電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電影局七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指導意見》規定,明星不得為以下五種情形商品進行代言。不得為法律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含禁止提供的服務)進行廣告代言;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為無證經營的市場主體或者其他應取得審批資質但未經審批的企業進行廣告代言;不得為煙草及煙草制品(含電子煙)、校外培訓、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進行廣告代言。

加大醫藥領域監管力度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見》其中明確指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明星代言的禁區,明星不得為其進行廣告代言。

  事實上,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在我國一直是強監管領域。為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加強“三品一械”廣告監督管理,規範廣告審查工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出台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要求,未經審查不得發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此外,《暫行辦法》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廣告審查均提出了具體要求。比如藥品廣告的內容應當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說明書為准。藥品廣告涉及藥品名稱、藥品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藥理作用等內容的,不得超出說明書範圍;保健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注册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注册或者備案的產品說明書內容為准,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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