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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門為明星代言“劃紅綫”
http://www.CRNTT.com   2022-11-03 18:46:19


 
  “醫藥大健康領域的廣告監管一直處於強監管範疇。”北京君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生命科學與健康醫療法律部主任張文波告訴北京商報記者,除了《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外,我國還有《醫療廣告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藥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進行嚴格監管。

  在張文波看來,按照上述《意見》要求,以後明星直接禁止代言大健康領域,監管進一步升級。“有些明星自身對於醫療知識不太懂,那在宣傳過程中,有可能會出現過度宣傳的情況,比如口頭的宣傳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此次禁止明星進行相關領域的代言,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大。”

  目前,啓用明星代言的保健品品牌不在少數,而在醫療器械方面,所謂的“械字號”面膜、“醫美面膜”屬於醫療器械範疇,這一領域也有廠商啓用當紅明星代言。張文波表示,在和明星簽約代言合同後,可以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進行協商,解除合同。在《意見》發布後,相關企業針對宣傳將會有一定的調整。

  對於行業發展的影響,張文波認為,部分企業的流量獲取會受到一些影響,對於頭部企業而言,這部分的影響可能不大,但對於新興品牌而言,想彎道超車的阻力更大了。對整個行業來說,集中度以及規範度都將進一步提升。

代言違法需處罰到明星本人

  此次《指導意見》對“明星代言行為”進行界定并厘清了代言違法的懲罰主體。《指導意見》指出,除明星作為廣告主為自己生產或者銷售的商品進行廣告推介外,明星在商業廣告中通過形象展示、語言、文字、動作等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推薦或者證明,應當依法認定為廣告代言行為。廣播廣告雖不出現明星形象,但表明明星姓名并以明星名義推介商品的,應當認定明星進行了廣告代言。明星以扮演的影視劇角色在廣告中對商品進行推介的,應當認定明星本人進行了廣告代言。明星為推薦、證明商品,在參加娛樂節目、訪談節目、網絡直播過程中對商品進行介紹,構成廣告代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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