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完善反壟斷法,為市場營造公平競爭場景
http://www.CRNTT.com   2022-07-01 18:47:10


  在6月21日至24日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反壟斷法修正草案二次審議稿將提請審議。

  二次審議稿在五個方面做了主要修改:明確“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為本法的執法部門;進一步明確反壟斷相關制度在平台經濟領域的具體適用規則;完善壟斷協議“安全港”制度;完善未達申報標准的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程序;對經營者集中審查工作具體要求等。

  作為經濟憲法,反壟斷法的修改具有市場塑形意義。反壟斷法已運行了14年,這期間,經濟社會變化巨大,新情況、新現象、新問題層出不窮。作為以成文法為立法傳統的國家,我國必須推動法律修改,提高成文法規對經濟社會的敏感適應能力。

  結合一二審草案內容變化看,反壟斷法修正草案在制度上有以下幾大亮點:一是引入“安全港”制度或豁免制度,一是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一是設置“停鐘”制度及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強化平台經濟領域監管等。

  鑒於壟斷是一種行為犯,而非結果犯,反壟斷法主要圍繞壟斷協議、經營者集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行政壟斷等四個層面展開。這次修法,立法機構將精力集中在規制壟斷行為:如引進和完善“安全港”制度,對壟斷協議進行規制;又如通過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為產業政策和行政壟斷提供風險緩釋的制度安排,為我國產業政策向競爭性政策轉型提供內驅力;又如引入“停鐘”制度及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規範經營者集中的認定,如二選一、濫用數據、算法、平台規則和可變利益實體(VIE)的協議控制等,排除和限制競爭等。

  這次修法還有一個值得肯定的現象是在機制設計上引入邊際分析,以提高法律威懾力。反壟斷法擔負著營造公平自由競爭的使命,法律最有效的規制力并非是執行,而是為市場主體提供可信威懾,也就是法律制定的處罰,要讓市場主體認為是可信任的,即市場主體一旦觸法,執法部門能迅速發現,并及時處罰,抬高不正當競爭的違法成本。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