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稿“安全港”制度只對縱向壟斷協議適用,就是通過壓縮範圍,提高執法效率,降低執法成本。因為橫向壟斷協議,如價格卡特爾等,一般屬於隱秘協議,很多時候發現違法行為需要深喉或策反內部人,其發現成本要高於縱向壟斷協議,而且橫向壟斷協議的評價標准等帶有明顯的事後評價特征。
“停鐘”制度和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制度等,也旨在通過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率,增強法律的可信威懾。如中止計算經營者集中的審核期限的“停鐘”制度,具有節約反壟斷執法資源,尋求社會和解等作用。
顯然,立法的成本邊際分析,就是在執法的邊際成本與反壟斷對市場的競爭性邊際改善收益之間尋找平衡,以提高法律的威懾力等。
此外,這次修法還值得稱贊的是對行政壟斷的規制。行政壟斷往往與產業政策等密切聯系,這次修法引入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將對行政性壟斷現象提供事前審查機制,從源頭上減少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法規和政策出台,從而使反壟斷法能對行政性壟斷提供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全流程規制。
總之,反壟斷法最核心訴求就是為市場主體營造公平自由的競爭場景,向一切妨礙公平自由競爭的行為發出最後通牒。我們期待正在進行二審的反壟斷法(修正案)能盡快提審出最大公約數,為反壟斷法(修正案)順利進入三審,乃至正式實施排除障礙。(來源:第一財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