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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肋”創新憑啥讓消費者埋單?
http://www.CRNTT.com   2021-09-16 23:27:09


  近日,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發文稱,有消費者反映,在使用“順豐速運+”微信公衆號寄快遞時,發現順豐公司提供了一項名稱為“簽收確認”的收費增值服務,收費1元。購買該服務後,收件人需憑順豐發送的簽收碼或本人身份證後6位簽收快遞。

  在快件寄收全流程操作中,由收件人完成“簽字確認”環節,標志一次快遞服務全部完成,這不是天經地義的事嗎?快遞公司單獨拿出來,推出所謂的“增值服務”,敢問哪裡“增值”了?從消費者的反應看,并不買賬。說一千、道一萬,說辭是虛的,只有消費者口袋中的“1元錢”是實實在在的。在快遞行業規範化發展的路上,這般試圖用信息化“賦能”複雜化,企圖瞞天過海的“騷操作”,還是謹慎為之的好。

  面對消費者“此舉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的訴求,涉事快遞企業回應稱,“這一增值服務是目前行業的通行做法,用戶是否選擇該服務,對快件正常投遞沒有影響”。看似冠冕堂皇,實則滿口詭辯。所謂“目前行業的通行做法”,此舉在快遞行業真有如此代表性嗎?退一步講,通行就能代表合規、合法、合情、合理嗎?若此類問題確屬行業多發現象,那也是必須予以嚴厲整肅的“潛規則”,而非效法對象。

  於規於法是否站得住腳,翻看《快遞暫行條例》一目了然。《條例》明確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在此,免費義務為快遞企業們“翻譯”一下,將快件送到收件人或代收人手中,是經營者應履行的合同約定,也是前者的法定權利。反觀涉事快遞企業的做法,又是發送簽收碼、又是驗證身份證後六位,算是做足了“信息化”的功夫,但對照收件時對收件人身份確認并簽名收件的做法,又有何本質區別?更准確地說,這“1元錢”,購買的并非簽字確認環節“幾無體驗感”的增值體驗,而是低效、甚至無效的“雞肋”創新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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