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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人“黑名單”促制度性反“圍獵”
http://www.CRNTT.com   2021-09-14 20:22:47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人日前透露,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正在建立行賄人“黑名單”制度,并就紀檢監察機關等對行賄人開展聯合懲戒進行探索實踐,以提高治理行賄的綜合效能。《關於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的文件已聯合印發,其中明確,要組織開展對行賄人作出市場准入、資質資格限制等問題進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賄人“黑名單”制度。

  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反腐敗要“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明確提出“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為什麼要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因為受賄和行賄就像“一根藤上的兩個瓜”,誰也別想推脫責任。受賄者固然可恨,而行賄者也很可惡,因為行賄是賄賂犯罪發生的主要源頭,行賄不查,受賄難止。過往的事實證明,重受賄、輕行賄的不對稱處罰模式,不利於從根本上懲處和預防賄賂犯罪。

  相關部門建立行賄人“黑名單”制度,并對行賄人開展聯合懲戒,便是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必要前提條件。有了行賄人“黑名單”制度,并向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金融監管、司法行政等相關單位共享,可以讓行賄由“一本萬利”轉變為“高風險作業”——被相關部門作出限制市場准入、取消投標資格、降低信譽分或資質等級、中止業務關系等處置,由其承擔違法、犯罪、失信的高昂代價。這樣一來,就大大壓縮了行賄者進一步“圍獵”領導幹部的機會。

  同時,建立行賄人“黑名單”制度是反“圍獵”的必要之舉。反“圍獵”本應是領導幹部的必修課和必答題,但個別領導幹部自恃掌握著資源和利益的分配,懷著“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思想,受利益驅使,不僅不反“圍獵”,還甘於被“圍獵”。此時,就需要剛性的制度幫助他們反“圍獵”。有了行賄人“黑名單”制度,一些領導幹部就多了一重“不能腐”的制度屏障,對淨化腐敗土壤、淨化營商環境,能起到較大的作用。

  當然,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這些年相關部門推出的“黑名單”制度較多,但因可執行性不足,未必都能長出“牙齒”。故行賄人“黑名單”制度首先要設計得科學合理,避免簡單化和標准過低,要既能發揮其正向功能,又能避免其負面作用。這就要區分不同情況、不同情節,精准發力。也不能“一棍子打死”,上了“黑名單”便永無出頭之日。換言之,要根據行賄目的、情節、後果、認罪悔罪表現,制訂有梯度的查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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