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專家指出,受賄行賄本應一起查,但這些年為何受賄者查處得多,行賄者查處得少?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對行賄犯罪構成要件“不正當利益”理解把握不一,“謀取不正當利益”證據收集固定較難,也就是對行賄人的處理存在定性難、證據收集難,政策把握不准等問題。故建立行賄人“黑名單”制度,要解決該制度到底有怎樣的內涵、什麼樣的人可能被“拉黑”、被“拉黑”又將有怎樣的後果等問題。
此外,與行賄人“黑名單”制度相配套的懲戒制度,要及時跟上,而不是讓一個孤獨的“黑名單”掛在網上,對行賄人的懲戒作用有限。還要像懲戒失信被執行人一樣,加大查處行賄的宣傳力度,通報曝光典型案例,深入開展警示教育,以彰顯對賄賂零容忍的堅定決心。(來源:金羊網 作者:何勇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