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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嚴格與郭剛堂的寬恕可以并行不悖
http://www.CRNTT.com   2021-07-21 18:06:24


  《失孤》電影原型、24年騎行50萬公裡尋子的郭剛堂終於找到了兒子。生活比電影更富有戲劇性,電影都不敢給出的圓滿大結局,在生活中奇跡般的實現了。不過,生活也很複雜。找到了兒子,對於郭剛堂,他的兒子,以及當年買孩子的養父養母,卻是另一段漫長而糾結的人生的開始,對他們而言,都不會那麼容易。

  對公衆而言,這是社交媒體上又一場爭論、撕裂的新話題。很多人對郭剛堂的兒子選擇和“養父母”繼續生活在一起而郭剛堂表示“就當是多一門親戚”不滿意,認為公安機關應該追究養父養母的“收買被拐賣兒童罪”。

  郭剛堂兒子的選擇其實非常正常,那是24年養育之情的必然結果。而郭剛堂選擇不追究,是歲月積澱的人生閱歷與智慧告訴他的最好選擇,這裡面,既有寬恕與包容,也有無奈。

  但對公安機關來說,是否追究,則是純粹的法律邏輯推導。

  首先,1991年,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其中提出了“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郭剛堂的兒子被拐賣發生在1997年,不存在法不溯及既往的問題。

  《刑法》還有追訴時效: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但是,追訴是指沒發現、沒報警的情況,一旦報警就不存在追述時效問題。郭剛堂當時是報了警的。所以,理論上,養父母承擔刑責是沒有問題的。既然沒有問題,又屬於公訴案件,那麼,對於公安機關而言,就是依法執行的問題,這與公衆情緒如何沒有關系。

  社會情緒對法治的影響一直很大,“民憤極大”、“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等話語在法治史上屢見不鮮。很多時候,社會情感成為更嚴苛立法的推動力,而在另一些時候,社會的寬容之心又會阻礙執法。刑罰的作用就是威懾,它既不該用來滿足公衆的複仇之心,也不該用來滿足公衆的寬容之心,刑罰有著自身的目的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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